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还履行吗
导读: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应通过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抗力条款应采取概括式的方式此种观点认为列举式的方式已不符合现代贸易的需要在实践中当事人设定不可抗力条款应采取概括式的方式。主要理由在于当事人设立不可抗力条款旨在对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补充。那么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还履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应通过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抗力条款应采取概括式的方式此种观点认为列举式的方式已不符合现代贸易的需要在实践中当事人设定不可抗力条款应采取概括式的方式。主要理由在于当事人设立不可抗力条款旨在对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补充。关于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还履行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还履行吗
不需要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合同不能终止。
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有什么影响
1、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当事人在设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应采取何种方式确定不可抗力事件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应通过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只有明文列举才有排他的效力而且只有在条款中所明确列举的事件发生时才可导致当事人被免除责任。如果发生的事件是条款中没有明文列举的即使阻碍了合同履行也不能导致当事人被免责。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抗力条款应采取概括式的方式此种观点认为列举式的方式已不符合现代贸易的需要在实践中当事人设定不可抗力条款应采取概括式的方式。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比较而言列举式的观点更为合理。主要理由在于当事人设立不可抗力条款旨在对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补充。法律的规定常常过于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不可抗力条款也同样过于原则将很难起到补充法律规定不足的作用。
2、关于不可抗力对责任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大都明确规定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免除当事人的履行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一定导致当事人被全部免除责任是否应当被全部免除应依具体情况确定。在许多情况下不可抗力的发生只是暂时阻止合同的履行而并不是导致合同完全、永远地不能履行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确实不如采取维持合同效力并延期履行的方式更有利于维持合同的严肃性并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根据我国规定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具有如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
(2)在迟延履行期间因发生不可抗力不得免除违约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