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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不能成为贷款人

王熙律师2022.01.25858人阅读
导读:

企业能不能成为贷款人企业只能成为借款人而不能成为贷款人。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所发生的短期借款业务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短期银行借款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弥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不足属于企业流动负债因此其利息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那么企业能不能成为贷款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能不能成为贷款人企业只能成为借款人而不能成为贷款人。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所发生的短期借款业务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短期银行借款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弥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不足属于企业流动负债因此其利息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关于企业能不能成为贷款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能不能成为贷款人

企业只能成为借款人而不能成为贷款人。依据贷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二者有重要区别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当然在执行国家计划或者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没有利息的。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为无息。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后者是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国家严格监管。后者较少受到国家监管不违法即可。但是有偿借款不应该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可见目前我国只允许两类贷款人依法贷款金融机构和自然人。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以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

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从理论上看原因如下

1、规范企业的经营范围。企业应当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2、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国家必须对其加以控制。否则会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

企业短期银行借款利息的处理

企业短期银行借款的种类很多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生产周转借款

(2)流动资金借款

(3)结算借款

(4)卖方信贷

(5)临时借款

(6)票据贴现借款。

由于企业的短期银行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短期银行借款的利息数额不大时根据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可以于实际支付时或者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如果短期银行借款利息是按季支付的或者是在借款到期时连本金一起归还并且利息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盈亏应按照预提的方法按月预提计入损益。

这些借款方式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一致的主要包括借入时、利息提取及支付、偿还本金三个环节的处理。企业所发生的短期借款业务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取得的借款本金借方登记借款本金的偿还期末贷方余额表示期末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列示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流动负债项下。该科目应按照债权人和短期借款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对短期借款利息应设置“财务费用”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利息费用的发生贷方登记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的金额。短期银行借款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弥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不足属于企业流动负债因此其利息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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