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否处置债务人的房产的权利

导读:
债权人有否处置债务人的房产的权利没有权利处置1、从法院角度讲对于不动产即房产不得一次查封1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变卖查封的财产应该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对于变卖应由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经评估后再行拍卖。如果法院的查封已经解除债权人更无权自己直接处分债务人资产除非有法院的裁定。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那么债权人有否处置债务人的房产的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有否处置债务人的房产的权利没有权利处置1、从法院角度讲对于不动产即房产不得一次查封1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变卖查封的财产应该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对于变卖应由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经评估后再行拍卖。如果法院的查封已经解除债权人更无权自己直接处分债务人资产除非有法院的裁定。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关于债权人有否处置债务人的房产的权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有否处置债务人的房产的权利
没有权利处置
1、从法院角度讲对于不动产即房产不得一次查封1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于查封不动产应该不超过二年需要延期每次不超过一年还需有当事人申请。如果查封后两年内未继续查封则查封自动解除。
2、从债权人角度讲其私自处分债务人房产是违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变卖查封的财产应该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对于变卖应由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经评估后再行拍卖。如果法院的查封已经解除债权人更无权自己直接处分债务人资产除非有法院的裁定。
二、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