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借款人的声明能否成为债务转移的依据
导读:
本案银行未认可李某与史某间的债务转移该转移行为应属无效李某仍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此外李某与史某之间的债务转移行为可视为其内部的关系史某可以代李某承担还款的责任但这只是实际的债务承担也不能排除李某的责任。从上述分析可看出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执笔债务转移声明及保留该声明的行为可视为银行同意债务转移为此可确认李某与史某间的债务转移经过了债权人银行方的同意转移行为有效本案债务应由史某承担。那么间接借款人的声明能否成为债务转移的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银行未认可李某与史某间的债务转移该转移行为应属无效李某仍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此外李某与史某之间的债务转移行为可视为其内部的关系史某可以代李某承担还款的责任但这只是实际的债务承担也不能排除李某的责任。从上述分析可看出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执笔债务转移声明及保留该声明的行为可视为银行同意债务转移为此可确认李某与史某间的债务转移经过了债权人银行方的同意转移行为有效本案债务应由史某承担。关于间接借款人的声明能否成为债务转移的依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基本案情
1996年1月9日李某与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借款合同由李某向该银行借款5万元借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该行多次向李某催收李某以该款是替朋友史某所借为由拒不偿还史某也表示李某所借5万元由其偿还。该行信贷部工作人员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为了中断该债权的诉讼实效应李某的要求在银行的办公室为史某起草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1996年1月9日李某在贵行贷款5万元实属本人所贷其贷款本息全部由我负责归还。”史某在声明上签了字当时信贷部主任也在场。该行信贷部保留了该声明。之后李某、史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该行以债务转移未经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未加盖银行的公章为由仍以李某为借款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未发生转移李某应承担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
理由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一切职务活动而其他工作人员只有在法人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代表法人。本案由银行工作人员执笔写了一份由史某偿还债务的声明但最后仅仅有史某的签名没有加盖银行单位的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认可而银行工作人员执笔声明的行为没有经过法人的授权不代表法人的意思。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银行未认可李某与史某间的债务转移该转移行为应属无效李某仍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此外李某与史某之间的债务转移行为可视为其内部的关系史某可以代李某承担还款的责任但这只是实际的债务承担也不能排除李某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已发生转移史某应承担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
理由是法人的对外职务活动是通过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进行的法定代表人可直接代表法人进行职务活动其他工作人员在法人授权情况下可代表法人进行职务活动本案的关键是看银行工作人员执笔债务转移的声明及保留该声明是否属于法人的授权范围的职务活动。第一本案李某是与银行所属的信贷部签订的借款合同并由信贷部向李某发放的贷款即银行已授权信贷部代表银行发放贷款为此银行催收贷款以及执笔声明和保留声明的行为李某完全可凭其方式与借款的方式相同的理由而相信是经过银行的授权的职务行为。第二银行工作人员执笔债务转移声明而且是在银行的办公场所在行为之前银行工作人员完全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决定是否作出该行为假如确实不属授权的职务范围银行工作人员可以拒绝该行为而不能以行为之后没有经过授权而否认其效力。第三银行一直保留该份声明而未作出任何异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从上述分析可看出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执笔债务转移声明及保留该声明的行为可视为银行同意债务转移为此可确认李某与史某间的债务转移经过了债权人银行方的同意转移行为有效本案债务应由史某承担。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