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务履行辅助人
导读:
“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是指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债务履行辅助人是大陆法系确定他人过错与合同责任的重要概念是合同法、债法归责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学者对债务履行辅助人未有深入研究对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范围界定更是少有论及这与现实中债务履行辅助人的普遍存在形成鲜明对比导致理论与实践需求的脱钩。除法定代理人以外债务履行辅助人都是基于债务人的意思而介入债的履行的未依债务人的意思介入债的履行的不是债务履行辅助人债务人对其行为不负责任。那么什么是债务履行辅助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是指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债务履行辅助人是大陆法系确定他人过错与合同责任的重要概念是合同法、债法归责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学者对债务履行辅助人未有深入研究对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范围界定更是少有论及这与现实中债务履行辅助人的普遍存在形成鲜明对比导致理论与实践需求的脱钩。除法定代理人以外债务履行辅助人都是基于债务人的意思而介入债的履行的未依债务人的意思介入债的履行的不是债务履行辅助人债务人对其行为不负责任。关于什么是债务履行辅助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什么是债务履行辅助人
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是指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债务履行辅助人是大陆法系确定他人过错与合同责任的重要概念是合同法、债法归责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确立了我国“严格责任”的违约归责原则其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21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值得考虑的是该条未对第三人的范围作出限定单从条文看不出系限于履行辅助人而更象是将所有第三人均包括在内。但根据立法者的原意当时是想以“与自己有法律关系”的措辞来限制第三人的范围的只是因为这样并达不到限制第三人范围的目的才决定删去该词。又鉴于“上级机关”已在1993年经济合同法修改中被彻底废除合同法又未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应认为条文中的第三人指债务履行辅助人及其他第三人。有问题的是法律既采严格责任无疑包括“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如此是否还有研究“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原则的必要?也即既然债务人因任何第三人的原因而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那再区别债务履行辅助人和其他第三人又有何意义呢?姑且不论合同法对第三人的范围不加限制在严格责任下扩大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却只规定了过错责任下的免责事由的处理方法的合理性何在在严格责任下对债务履行辅助人的研究和界定也并不是没有意义的恰恰相反意义重大。
二、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表现
(一)从理论源流和实践需要来看严格责任发端于“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的原则只不过许多规定了这一原则的国家不采严格责任而采过错推定原则而已同时尽管债务履行辅助人与第三人的区分在一些情况下并不影响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成立但在很多情况下其法律后果是很不相同的。因此研究和界定债务履行辅助人仍很有必要。“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的原则为德、日、瑞、法等许多国家所接受但对于履行辅助人过失责任法理的具体适用因履行辅助人态样不同判例、学说颇不统一而富有流动性。我国学者对债务履行辅助人未有深入研究对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范围界定更是少有论及这与现实中债务履行辅助人的普遍存在形成鲜明对比导致理论与实践需求的脱钩。
(二)从民法体系的把握而言对债务履行辅助人的研究和界定不独对违约责任的适用有重大影响也涉及民法债编的方方面面具有重要意义举例如下
1、正确界定债务履行辅助人传统民法确定违约责任中适用“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原则的三个构成要件即须为债务履行辅助人须关于债之履行履行辅助人须有故意或过失中最为前提和基本的一步。如果这第一步就走错了该原则的适用就很难正确了。虽然我国合同法采严格责任但分则中的许多规定仍难脱过错责任的影响实践中法官也习惯于从过错的有无及其大小角度分析思考问题一般民众也已普遍接受。我国合同法中在缔约过失责任、与有过失规则、合理预见规则、免责条款无效的标准、风险负担与过失的关系等许多方面都关注过错使过错发挥重要作用其中也将涉及债务履行辅助人的问题因此对债务履行辅助人的界定对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应还是不无裨益的。
2、正确界定债务履行辅助人是判断是合同一方违约还是第三人侵权的前提。除法定代理人以外债务履行辅助人都是基于债务人的意思而介入债的履行的未依债务人的意思介入债的履行的不是债务履行辅助人债务人对其行为不负责任。如甲召乙修理电脑乙因事不能前往朋友丙知道后未经乙同意径往甲处修理不慎将主板烧坏由于丙并非乙的债务履行辅助人故乙对甲不负债务不履行责任甲仅能依侵权行为的规定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3、正确界定债务履行辅助人是判断是风险负担还是违约责任的依据之一。风险负担指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该损失由谁负担。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即可归责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两者本就有很多相似之处在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两者就更难以区分。但简而言之风险负担必须在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只有当事人双方均未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标的物造成毁损、灭失才发生风险负担的问题。而判断一人是否是债务履行辅助人决定对合同当事人是适用违约责任还是风险负担。如判断送付之债中为债务人发送其物的运送承揽人是否是债务履行辅助人就决定运输途中物品的灭失是否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决定是一方违约还是另一方应承担给付风险两者的处理结果是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