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导读:
什么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者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那么什么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什么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者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关于什么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什么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者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个案情形下否认法人的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认在个案之外仍应认定公司具独立的法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第53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判令控股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不得将判决效力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公司或者股东。”
二是在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仅仅是追究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对于没有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实践中多为中小股东)无须承担责任。
三是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不排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责任完全转化为股东责任。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性质应为补充连带责任即应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方才由股东承担责任。
四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权应当不享有抵销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该股东也不应享有别除权和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