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债务指的是什么
导读:
本文认为将自然债务定义为欠缺强制执行力之债明确的区别了自然债务和法律债务体现了债作为法律概念的本质即有效的受领给付。自然债务既然是法律上之制度就应该是具有法律上之义务当其效力缺失不获保全时系为法律上义务之贬降一为道德义务升华说。“基于该种法律观自然债务和道德义务本质上没有区别”。所以自然债受领效果的保护系为法律对符合正义内涵的道德义务的之保护。那么自然债务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文认为将自然债务定义为欠缺强制执行力之债明确的区别了自然债务和法律债务体现了债作为法律概念的本质即有效的受领给付。自然债务既然是法律上之制度就应该是具有法律上之义务当其效力缺失不获保全时系为法律上义务之贬降一为道德义务升华说。“基于该种法律观自然债务和道德义务本质上没有区别”。所以自然债受领效果的保护系为法律对符合正义内涵的道德义务的之保护。关于自然债务指的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自然债务指的是什么
自然债所欠缺的系为强制执行以获实现之效力。在英美法国家自然债务一般也称为不能强制执行之债务。在日耳曼法中随着债务与责任的区别理论的兴起将责任视为债的担保和实现的强制使的债的关系明晰化债并不必然负有此种担保或责任故有自然债存在之价值。本文认为将自然债务定义为欠缺强制执行力之债明确的区别了自然债务和法律债务体现了债作为法律概念的本质即有效的受领给付。事实上给付的请求和给付的保护仅为实现给付受领的手段。由于自然债的权利人仍可以为受领并无须返还所以其保有债之本质故仍然称之为债另一方面自然债的权利人之受领系基于他人的自动给付而不可请求强制执行故其作为债的权能和效力是欠缺的故称其为自然债或不完全之债以区别于法律之债。
对于自然债务的本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为法律义务贬降说。该理论植根于19世纪初之社会思潮。在19世纪初期第二次法制浪潮在欧罗巴兴起实证主义理念大行其道人们追求形式理性明确区分法律与道德认为法律与道德各有其适用领域互不相扰。自然债务既然是法律上之制度就应该是具有法律上之义务当其效力缺失不获保全时系为法律上义务之贬降一为道德义务升华说。该说源于19世纪末这一时期自然法理论再度兴起人们不再沉迷于法律的形式理性而开始探求法律的价值理性秉承古老的自然法理论将法律视为自由、公平、正义的表现形式法律出现社会化趋势被赋予了更多的道德内涵。“基于该种法律观自然债务和道德义务本质上没有区别”。所以自然债受领效果的保护系为法律对符合正义内涵的道德义务的之保护。自然债务本质被视为道德义务之升华后来有学者基于对前两种理论的批判和发扬提出新的自然债务本质论或曰“请求力在法律上的降低和受领力在道德上的升华”或曰“自然债务是债权人的请求力和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在法律上的降低同时也是债权人的保持力或受领力和债务人的履行效力在道德上的升华”两者虽然表述不同但内涵一致无本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