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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争议的情形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2022.01.25904人阅读
导读:

共益债务争议的情形有哪些第一种情形是治理人与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对共益债务存在与否或数额的多少发生争议第二种情形是其他债权人或职工对共益债务有异议第三种情形是债务人对共益债务有异议。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共益债务与破产的区别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以及办理过程中为了破产程序的进行而产生的各项费用。那么共益债务争议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共益债务争议的情形有哪些第一种情形是治理人与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对共益债务存在与否或数额的多少发生争议第二种情形是其他债权人或职工对共益债务有异议第三种情形是债务人对共益债务有异议。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共益债务与破产的区别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以及办理过程中为了破产程序的进行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关于共益债务争议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共益债务争议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种情形是治理人与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对共益债务存在与否或数额的多少发生争议

第二种情形是其他债权人或职工对共益债务有异议

第三种情形是债务人对共益债务有异议。

相关知识共益债务的内容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与破产的区别

(1)两者所指的范围存在区别。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

(2)清偿顺序不同。当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完全支付这两种费用的时候不存在支付顺序问题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共益债务与破产的区别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以及办理过程中为了破产程序的进行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破产申请受理费召开债权人会议所需费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而支出的费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为保证债务人财产管理与破产实务的正常进行聘用工作人员所开支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报酬。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各种债务包括履行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取得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继续营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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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内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主要的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及税费、普通债权等,除此以外也有优先债权,超级优先债权,劣后债权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人会依据各种司法解释依法就您的债权金额、性质和清偿顺位作出相应的调整,债权清偿顺位将由管理人依法来进行认定。

    任冰峰律师
    2024.04.0149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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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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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情形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合同承受即一方当事人在经对方同意后,把自己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移转给第三人;以及企业合并,即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后,原债权债务都归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共益债务发生争议的原因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共益债务发生争议的原因是什么?

    内容: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的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在第一种情形下,因共益债务的执行主体是管理人,债权人请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债务遭到拒绝时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应为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被告应为债务人,管理人仅是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对共益债权人提起诉讼。因此,对债务人对共益债务的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这种情况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为债务人,被告为共债权人,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共益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因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共益债务发生争议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926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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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纠纷派出所能立案,借钱不还可以报警处理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债务纠纷派出所能立案,借钱不还可以报警处理吗?

    内容:3、有借条对方不还钱报警是可以的,但是毕竟债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即使派出所或者是公安机关介入,也只能是采取调解等方式处理债务纠纷,并不能强制要求债务人还钱,故此在遇到他人欠钱不还的情形时,最好还是向法院起诉,别人借钱不还可以报警,具体如下:因欠钱不还拨打110报警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受理,欠钱不还属于经济纠纷,不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借钱不还属于民事争议,无论借多少钱不还,都不能报警,警察也不会受理,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争议。

    张嘉娱律师
    2023.11.2162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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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定;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共益债务纠纷发生争执该怎么办?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共益债务纠纷发生争执该怎么办?

    内容:共益债务是其中一种,如果出现纠纷也需要进行解决。在第一种情形下,因共益债务的执行主体是管理人,债权人请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债务遭到拒绝时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应为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被告应为债务人,管理人仅是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对共益债权人提起诉讼。因此有关共益债务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共益债务纠纷发生争执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961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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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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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情形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情形

    内容: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情形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共有份额或相应的财产权利①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②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那么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849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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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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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向劳动争议仲委会申请仲裁的情形:(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债务可以抵消的情形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务可以抵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债务可以抵消的情形有哪些依据民法典第568条和第569条债务互抵有以下几种情况1互负债务标的物同种、同质合同的订立是根据合同相对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促成的。但是合同订立后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能够履行完全当无法完成合同时合同相对人之间就可能会产生债的关系当双方互负债务的时候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抵销的。2互负债务标的物不同种类根据民法典第569条若互负债务标的物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如C欠D货款D欠C货物经过双方协商同意也是可以抵销的其它要求同第99条。综上债务的抵销更多的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涉及人身权等法律规定不可抵销的才不可抵销。那么债务可以抵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3.0241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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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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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债务协议无效的情形: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协议无效;2、第三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夫妻签订的债务协议,该债务协议无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拓展资料】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同】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11.【税费负担的约定】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12.【发票的开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13.【增值税的抵扣】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15.【表见代理】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违法与无效】买卖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7.【农村房屋买卖】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8.【虚假需求】一方主张其订立高价买人合同系受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诉请否认合同效力但未能举证证明的,难获法院支持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债务承担与继承19.【交易惯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按交易惯例履行合同20.【挂靠与履行】出卖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登记至被挂靠人名下可认定系对作为挂靠人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21.【不安抗辩】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债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辩主张免责22.【情势变更】一方以价格、运费、成本大幅波动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对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充分举证23.【债务承担 ...。

    王学瑞律师
    2023.02.2739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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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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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益债务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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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共益债务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内容:在第一种情形下因共益债务的执行主体是管理人债权人请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债务遭到拒绝时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应为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被告应为债务人管理人仅是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对共益债权人提起诉讼。因此对债务人对共益债务的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这种情况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为债务人被告为共债权人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因此有关共益债务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共益债务发生争议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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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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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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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二十四条争议多,如何规避夫妻债务风险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婚姻法二十四条争议多,如何规避夫妻债务风险

    内容:婚姻法二十四条的争议1、观点一:“二十四条”存在合理性。如个人财产不用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也会助长假离婚的现象。一些受案法院在女方当事人无法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依据“二十四条”的规定,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严重损害了夫妻中无辜一方的利益。相关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那么婚姻法二十四条争议多,如何规避夫妻债务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1760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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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有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权人死亡,还没有确定遗产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的,或者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确定监护人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哪些情形支付会自行失效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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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哪些情形支付会自行失效

    内容:能够送达,主要指能够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等情形之一,支付令自行失效。

    李孟阳律师
    2022.04.08293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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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益债务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共益债务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内容:由于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为共益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共益债务是指法院受理破产后产生的债务,包括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费用等。因此,对债务人对共益债务的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这种情况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为债务人,被告为共债权人,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因此有关共益债务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共益债务发生争议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57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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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债务可以构成共益债务?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哪些债务可以构成共益债务?

    内容:哪些债务可以构成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的申报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债务人来说为共益债务,在债权人即为共益债权。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那么哪些债务可以构成共益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9627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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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益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共益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内容:共益债务纠纷如何解决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3款“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和第4款“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比较简单清楚。在第三种情形下共益债务的范围应该是等于债务人不当取得的财产。在第四种情况下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同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建立业务往来管理人通常是在可以随时清偿因继续营业而发生的共益债务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决定继续营业。二是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如果不能得到随时清偿或者得到满意的担保通常是不会与债务人发生继续营业往来的。那么共益债务纠纷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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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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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益债务争议的情形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共益债务争议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共益债务争议的情形有哪些第一种情形是治理人与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对共益债务存在与否或数额的多少发生争议第二种情形是其他债权人或职工对共益债务有异议第三种情形是债务人对共益债务有异议。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共益债务与破产的区别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以及办理过程中为了破产程序的进行而产生的各项费用。那么共益债务争议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2590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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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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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能否终结破产程序?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能否终结破产程序?

    内容: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在第(四)种情形下,管理人通常是在可以随时清偿因继续营业而发生的共益债务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决定继续营业。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当管理人发现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情形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由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在法院宣告破产后,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据此,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必然也是无财产可供分配的。那么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能否终结破产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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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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