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问题的说明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问题的说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问题的说明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目前较有影响的观点。
第二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责任认定书是行政文书。
第三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应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而定如果是一般轻微的交通事故则是行政责任认定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则具有刑事责任认定的性质。第四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是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大小不是法律责任而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证明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第五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2、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任何计算残疾赔偿金一文P176—179。
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一文P121—126。
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文P155—162。
5、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2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P159162。
6、案件的鉴定费用法律性质如何?如何负担?
按照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信箱的意见“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1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
7、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问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摘自民事审判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