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赔偿案例
导读:
2012年3月5日吴某驾驶保险车辆正常行驶时被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吴某的车辆经评估损失为2.6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吴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本案中投保人吴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6万元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关于无责免赔的约定排除了投保人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先行向投保人吴某赔偿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吴某对第三者徐某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车损险赔偿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2年3月5日吴某驾驶保险车辆正常行驶时被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吴某的车辆经评估损失为2.6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吴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本案中投保人吴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6万元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关于无责免赔的约定排除了投保人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先行向投保人吴某赔偿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吴某对第三者徐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关于车损险赔偿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简介
2011年7月6日吴某为自己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2年3月5日吴某驾驶保险车辆正常行驶时被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吴某的车辆经评估损失为2.6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吴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1、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关于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条款无效。被保险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个人分析
(一)从投保的目的看
投保人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就是为了保证投保人发生机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能够对投保车辆损失给予一定的救济从而减轻自已的损失。就“按责赔付”条款本身来讲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责任进行赔偿必然出现驾驶人有过错时被保险人能得到保险赔偿而驾驶人无过错时被保险人却得不到赔偿的不公平现象这既不符合保险合同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
(二)从保险法及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文来讲
车损险按责赔付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情形下该条款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这一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三)从法律原则方面讲
保险法实行的是保险人先行赔付原则所谓先行赔付就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车辆是否有责保险人均应依法先行对投保人支付赔偿金。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本案中投保人吴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6万元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关于无责免赔的约定排除了投保人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先行向投保人吴某赔偿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吴某对第三者徐某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