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的条款有哪些
导读: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那么机动车交强险的条款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关于机动车交强险的条款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机动车交强险条款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肇事逃逸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二、交强险的注意事项
1、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必须进行投保。
2、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如果是是被保险车辆内自己东西的丢失或者说财产的损失是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