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导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因的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特征
客观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亦称为真实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分析的结果做出的责任认定书虽然遵循事故现场的客观实际情况但最终是由交警人员根据自己交通背景知识做出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人为主观因素。但是这并不排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客观性。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的分类上属于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同样是由具有专业背景知识的鉴定人员根据客观实际做出的专业性结论虽然存在人为因素但并不干扰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排除人们的主观意志干扰是强调在已发生的案件事实中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鉴定结论中加入的人为因素是在事件结束之后因此从时间点上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破坏作为证据的客观性。
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针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当事人作用的大小通过现场勘查、成因分析等手段明确当事人各方责任的行政处罚文书。所以说交通事故是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果交通事故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因果关系的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交管部门街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或应立即赶往现场救助伤员、展开现场调查、收集证据、维护现场秩序和追捕肇事逃逸人员等一切证据的来言都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体现其合法性。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具有一定的格式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X公交认字(2010)第311号
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9月10日7时35分许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中华路赵庄村口
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X男37岁身份证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持A2型驾驶证驾驶京H号小轿车。车主张X住址北京市。
李X男52岁身份证号河北省XX市人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张X驾驶京H号小轿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庄村口后逢李X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李X在由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穿道路的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张X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张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李X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在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未按照正确的行驶路线下车推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李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警察(签字)
2010年9月10日
交警大队印章
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向支队事故处申请复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协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