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
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由于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呢?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由于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吧。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
刑事责任的被告当然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
(1)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
(2)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3)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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