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导读: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行为人对事故负全责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一人重伤有逃逸情节的应当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同时也应认定并使用“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法定的量刑情形。但在第三条专门解释属于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时又明确排除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交通肇事逃逸”这一行为不能同时既作为定罪考虑的情节又作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否则将有违法刑法禁止对这一行为作重复评价的原理。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行为人对事故负全责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一人重伤有逃逸情节的应当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同时也应认定并使用“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法定的量刑情形。但在第三条专门解释属于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时又明确排除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交通肇事逃逸”这一行为不能同时既作为定罪考虑的情节又作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否则将有违法刑法禁止对这一行为作重复评价的原理。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构成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值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该条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人在肇事后负有立即停车、迅速报案、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保护现场、不得逃逸的法定义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没有逃逸的相比在适用法定幅度上是不同的因此准确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据此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也即是行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必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的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是相对于交通肇事的基本犯而言的也就是认定肇事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适用三至七年的法定刑幅度其前提必须是肇事行为因不具备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某项构成条件而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则认定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以此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就无从谈起。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了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8类情形是认定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法律依据。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肇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入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并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这法定量刑情形。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行为人对事故负全责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一人重伤有逃逸情节的应当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同时也应认定并使用“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法定的量刑情形。
小编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违反了解释的规定。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责,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即此种情况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但在第三条专门解释属于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时又明确排除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交通肇事逃逸”这一行为不能同时既作为定罪考虑的情节又作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否则将有违法刑法禁止对这一行为作重复评价的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