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分析
导读:
1鉴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解释都将交通肇事逃逸上升为犯罪予以处罚。同时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又成为了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行为表现的重要内容。首先解释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1综上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简言之就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而故意逃跑的行为。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鉴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解释都将交通肇事逃逸上升为犯罪予以处罚。同时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又成为了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行为表现的重要内容。首先解释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1综上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简言之就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而故意逃跑的行为。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分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据相关资料统计近50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这一方面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设置了障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1鉴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解释都将交通肇事逃逸上升为犯罪予以处罚。同时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又成为了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行为表现的重要内容。肇事后的行为其实就是交通肇事罪的罪后行为应该来说是行为人的新行为为此笔者就此作如下探讨。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
所谓逃逸一般是指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进行躲避、逃匿的行为。2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很多有的书将交通肇事逃逸规定为“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3有的教材将交通肇事逃逸规定为“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4“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而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5“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6“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定义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毁损的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7
上述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论述有三点是共同的一是前提是在交通肇事发生后实施的二是逃逸者均是为了逃避自己的义务和法律对其的追究三是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因此学者均认为逃逸者的逃逸行为主观上是“故意而为之”8.对此有学者进一步阐述“既然负有该种义务不承担该义务的逃跑的行为只能是故意的行为。所以认识的共同点都在于认为逃逸行为是故意而为之。”“无论因何种原因而逃逸行为的目的就在于推卸和逃脱责任。毫无疑问逃逸行为不可能是由过失而实施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为的行为。”9对此笔者非常认同。既然在肇事后逃逸就应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人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意志因素除非是行为人对所发生事故的无认识。认定行为人是否逃逸可以按事物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推理只能得出“经查明当事人确未发现发生事故而无意中离开现场”或“已知肇事却故意驶离”两种非此即彼的结论。10交通肇事逃逸人的主观心理不但是故意且逃逸行为人还应具有逃避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载明的抢救义务或者逃避责任追究之动机若缺乏这样特定的动机行为人的离开现场的行为就不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例如肇事者仅是为躲避被害人亲属的追打而离开。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首先解释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1综上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简言之就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而故意逃跑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分类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不同的类型
(一)按行为人肇事后果的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构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因先前事故后果的大小所承担的责任就有所不同构罪的起点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达到就要负刑事责任相反则属于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只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二)按行为人在肇事后是否仅实施了单一的逃逸行为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单纯逃逸行为和转化逃逸行为。12
单纯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肇事后仅仅实施了从现场消极逃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单纯逃逸行为有各种表现情况复杂多样。主要有四种表现第一、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并不确定自己的行为己经造成了一定后果的情形下因害怕责任追究而当即逃逸第二、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己经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肇事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不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后果还将扩大如受害者将会因得不到救护而死亡或者将直接被拖死或者残疾等等但因害怕责任追究而当即逃跑第三、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采取任何措施都无法挽回损失而行为人也明知自己的肇事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为逃避责任追究而逃逸第四、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只要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损失的扩大但行为人误认为即使采取措施也无法有效避免严重结果的发生为逃避责任追究而逃逸。
转化逃逸行为是指肇事后行为人不仅实施了从现场逃离的行为而且在从现场逃离前或逃离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相关的行为因此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化并非再是单纯逃逸行为加入的其他相关的行为就不再属于逃逸行为的自然延续其性质是肇事后逃逸行为中的他行为往往会因主、客观的兼备而当然地成就他罪。在实践中有的肇事者在将被害人撞伤后为了毁灭证据或避免被害人日后指认或其他目的采用倒车或其他暴力方法将被害人致死后逃逸的其中最典型的表现是移置后逃逸的行为即肇事者在肇事致伤他人后明知伤者不及时抢救有生命危险而肇事者不但不采取抢救措施反而将被害人移至不易察觉的地方或者肇事者迫于压力己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准备送往抢救但在途中又将其抛弃的行为。因为逃逸人还实施了其他相关的行为而此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就往往构成另罪。解释第6条就有相关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据相关资料统计近50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这一方面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设置了障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1鉴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解释都将交通肇事逃逸上升
(三)按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否造成了新的危害结果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和未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13
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了比先前的肇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一步扩大如因逃逸而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残疾或死亡例如刑法133条的后段“因逃逸致人死亡”所包含的情形也包括因逃逸而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新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如因逃逸而再次肇事乃至多次肇事的。
未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当然是指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没有再造成任何新的危害后果。例如刑法133条中段“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四)按行为人的逃逸动机为标准可以将逃逸行为划分为逃避抢救义务的逃逸行为、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应当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等候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行为人在肇事后不逃逸既是法律的义务更是法律的期待。然而基于人的躲避不利的自然本性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成为逃逸者两个根本动机14.逃避抢救义务一般是指在肇事后既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保护现场也不主动、积极地救护受伤人员或抢救财产而是消极逃逸。
这种类型的逃逸人一般也具有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但也不排除有的行为人尽管逃避了抢救义务但事后并不否认肇事责任也不逃避责任追究的情况。逃避责任追究是指行为人先将伤者送往医院或者其他可以救助的场所后再离开或逃逸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对伤者可以说己履行了一定的救助义务。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肇事后既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保护现场也不主动、积极地救护受伤人员或抢救财产而是直接从现场离开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行为。由于动机不同这三种逃逸行为体现出主观恶性的内容和程度也不一样因而危害性大小有所区别。其中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兼有两种动机因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最大。
(五)按调整对象的范围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狭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广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狭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指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的逃逸行为而广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则是包括狭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内的任何交通肇事发生事故后而逃逸的行为。其包含了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构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作为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研究我们要从广义来着手而对于就交通肇事犯罪的探讨就只要从构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入手考察就足已。
(六)根据逃逸行为在定罪量刑中的不同价值可以将逃逸行为分为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行为和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
所谓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是指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的必要要件决定其行为性质的一种情形所谓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是指逃逸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不是作为其基本构成的要件而是影响其刑罚轻重的条件的情形。例如现行刑法第133条中段和后段的“逃逸”情节。
(七)按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调整规范的规定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定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加重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指使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15
在刑法第133条和解释中“逃逸”一词共出现了四次(解释第2条第2款第6项没有直接使用“逃逸”一词而是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替代之其基本涵义一致)四种“逃逸”行为虽然基本涵义均为“逃跑”之意都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的主要责任者逃离肇事现场没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帮助救护受伤人员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必要措施但它们分别针对三档不同的法定刑分别发挥着不同的定罪量刑作用。因此有必要将这四种情形的逃逸进行分类比较。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
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16其二是“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17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18
笔者认为犯罪行为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而言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性质既不能离开其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而孤立地进行分析也不能局限于法条的规定而试图做到个罪包容的圆满解决既不能只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也不能只看重行为人的罪后表现。所以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客观方面的表现来进行判断。因此“分别情况说”根据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具体罪过心理分别不同情况来认定行为的性质应当说有一定的科学之处笔者认同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