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中需注意什么
导读: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二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那么交通事故调解中需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二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关于交通事故调解中需注意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调解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1、调解的期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2、参加调解的人员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3、不受理调解申请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4、调解终止的情形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5、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
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赔偿款项。
二、交通事故调解所需要的材料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权是以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一致书面申请存在的。也就是说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权即丧失。
第二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
第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因此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权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定强制权利调解程序的启动与终结权全部在自己的掌控之中。
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车主来说一般调解后会面临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因此如果同意在交警主持下调解那么在调解时不要忘记向赔偿权利人索要相关医疗、交通、修车票据、单证、收款凭证等为以后保险理赔奠定基础。
同时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选择调解同时也要做好对方调解后反悔诉讼的准备。因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事故赔偿调解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一方反悔到法院诉讼的案例经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