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遗漏项目能否要求再赔偿

导读:
裁判要旨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受害方此后发现该事故给自己造成伤残后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侵害人仍应赔偿。遂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陈某上述各项费用共计57239元。故上诉人吴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遗漏项目能否要求再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裁判要旨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受害方此后发现该事故给自己造成伤残后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侵害人仍应赔偿。遂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陈某上述各项费用共计57239元。故上诉人吴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关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遗漏项目能否要求再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裁判要旨
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受害方此后发现该事故给自己造成伤残后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侵害人仍应赔偿。
案情
2005年10月4日原告陈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内乡县纸盒厂门前的路段时被被告吴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该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05年10月26日双方经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除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及院外治疗费共计8500元该款项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2007年10月26日原告在内乡县人民医院行二次手术其伤情经诊断为股骨头坏死。2007年11月15日原告之伤情经南阳市南石法医鉴定所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右侧股骨头坏死Ⅲ期需行股骨头置换术。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2008年7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2239.60元。
被告应诉认为该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后今后永不追究且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事隔两年后原告又起诉请求赔偿的项目虽属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但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该赔偿协议中的赔偿项目应确认有效。但是因双方在协议中未涉及到原告诉请项目因此原告对此提出请求与原调解协议并无矛盾之处故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范围还应包括原告的诉请项目。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因原告行二次手术时才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且此损害后果系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因此应当从医院诊断后计算诉讼时效故对被告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陈某上述各项费用共计57239元。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吴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陈某“右骨头坏死”与“右股骨骨折”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吴某亦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陈某右侧股骨头坏死是其它原因所致故原审判决上诉人吴某赔偿被上诉人陈某各项费用共计57239元适当。同时被上诉人陈某在行二次手术时才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此后提起赔偿请求并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故上诉人吴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和一般民事合同一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也可能出现部分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的情况。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二、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一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二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原告由于职业技能的缺陷对其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致使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在有“重大误解”与侵害方签订了“今后永不追究”的协议但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损害后果角度讲该项约定却是无效的。因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中所载明的赔偿项目比较明确即系原告二次手术前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及院外治疗费并不涉及原告行二次手术后所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也即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项目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所列项目并不冲突且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明显差距很大如果该项约定成立对受害人来讲明显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一、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均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