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区域内交通事故谁管
导读:
非道路区域内交通事故谁管非道路区域内交通事故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一交通事故进行管辖处理。第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虽具有处置交通伤亡事故的经验和专业技术条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又明确将非道路区域内发生的事故排除在公安交警部门的管辖之外致使懂专业、熟悉业务的部门无权管辖。那么非道路区域内交通事故谁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道路区域内交通事故谁管非道路区域内交通事故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一交通事故进行管辖处理。第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虽具有处置交通伤亡事故的经验和专业技术条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又明确将非道路区域内发生的事故排除在公安交警部门的管辖之外致使懂专业、熟悉业务的部门无权管辖。关于非道路区域内交通事故谁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道路区域内交通事故谁管
非道路区域内交通事故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一交通事故进行管辖处理。即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确定其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才能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得以落实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三个法条中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仅适用于工厂等企业、事业单位且系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的交通伤亡事故。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并非这类事故广泛发生的往往是在乡村便道上的一般主体造成的交通伤亡事故。如果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来处理。那么以下几个问题在处理上显然颇具尴尬。
第一这类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外不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当然也不适用道路事故一旦发生无论哪个部门行使管辖均无法定依据这是实践中有的部门相互推诿的主要原因。因车辆运行而发生的相关伤亡事故毕竟与车辆及车辆运行规则有关与道路无关。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在没有法律和规章、政策调整的情况下无论哪个司法机关管辖都会在操作中遇到难题。
第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虽具有处置交通伤亡事故的经验和专业技术条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又明确将非道路区域内发生的事故排除在公安交警部门的管辖之外致使懂专业、熟悉业务的部门无权管辖。出现了在公安机关内部能管的不让管让管的不愿管的现象。
第三在立法技术上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仅规定了致人死亡才能适用本条。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伤亡并存或伤者众多而无死亡的情形。如果参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将无法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有如下建议
第一鉴于发生在非道路区域内的交通伤亡事故寓含交通、道路、车辆等因素与交通肇事罪相对比从犯罪构成上看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上均出自过失。只是在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条例、公路管理条例、城市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发生在非道路区域内的交通伤亡事故虽在客观方面谈不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从犯罪的方式、方法、后果、危害等客观表现看与交通肇事罪别无二致。故若将两者比照处理差异不大易被公众接受。为此建议对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可以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第二考虑到广大农村交通事业和交通工具快速发展的状况大量乡村公路的出现和道路功能的扩展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些特殊的道路制订准交通规则方面的法规以规范车辆、行人的行为减少和预防恶性交通伤亡事故的发生也为司法机关处理这些区域内的交通伤亡事故提供依据。
第三目前情况下笔者认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联合作出规定明确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的交通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具体处理。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依照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要件进行定罪量刑。
道路交通事故谁管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这必然又会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管辖分工如下
1、地域管辖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2、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3、对管辖权争议的处理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4、先行处理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5、移送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开始。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确定其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才能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得以落实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