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未购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如何担责
导读:
案情回放2011年9月26日中午12时30分许罗某无证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的两轮摩托车由广西荔浦县修仁吕村往塔石村方向行驶行至荔浦县修仁镇建陵中学处时左转弯过程中与由石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荔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负次要责任。罗某某将未购买交强险及未年检的机动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罗某驾驶有过错责任故罗某某对石某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无证驾驶未购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如何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回放2011年9月26日中午12时30分许罗某无证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的两轮摩托车由广西荔浦县修仁吕村往塔石村方向行驶行至荔浦县修仁镇建陵中学处时左转弯过程中与由石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荔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负次要责任。罗某某将未购买交强险及未年检的机动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罗某驾驶有过错责任故罗某某对石某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无证驾驶未购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如何担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回放
2011年9月26日中午12时30分许罗某无证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的两轮摩托车(车主为罗某某)由广西荔浦县修仁吕村往塔石村方向行驶行至荔浦县修仁镇建陵中学处时左转弯过程中与由石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荔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负次要责任。石某受伤后被送到荔浦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势为右外踝骨折并踝关节脱位住院18天花去医药费8283元期间有一人陪护出院后遵医嘱全休半年。石某因修理摩托车花费150元石某系农村户口。因罗某为赔偿相关损失而引起纠纷。
法院判决
罗某赔偿石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修理费共19598.80元。罗某某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理评析
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桂林市交警支队荔浦大队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作出的桂公交认字2011第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罗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石某为农村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石某的法定损失项目及数额为1、医药费8283元2、误工费(18018)天×48.36元﹦9575.30元3、护理费18天×48.36元﹦870.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8×40元﹦720元5、摩托车修理费150元合计19598.80元。
本案中罗某某的车辆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性规定应在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罗某某系该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再按责任分担。罗某某的两轮摩托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造成石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经济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故罗某某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120000元内对石某所受各项损失予以赔偿超过部分再按责任分担。罗某某将未购买交强险及未年检的机动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罗某驾驶有过错责任故罗某某对石某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