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事故如何结案
导读:
交通逃逸事故如何结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肇事逃逸后交警一般在三个月内要结案。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那么交通逃逸事故如何结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逃逸事故如何结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肇事逃逸后交警一般在三个月内要结案。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关于交通逃逸事故如何结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逃逸事故如何结案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肇事逃逸后交警一般在三个月内要结案。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