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导读:
受害方代理律师熊敏主张即使存在之前大货车的侵权事实但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在第一次撞击已经死亡。因此结合本案在无法确认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大货车撞击所致还是后者被告碾压所致并且两者均足以造成其死亡结果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逃逸的货车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法院的判决最终支持了受害方代理律师熊敏的观点其认为大货车的碰撞与小型客车的碾压均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在被被告驾驶的车辆碾压前已经死亡则大货车的碰撞行为和被告的碾压行为均有可能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那么二次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责任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受害方代理律师熊敏主张即使存在之前大货车的侵权事实但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在第一次撞击已经死亡。因此结合本案在无法确认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大货车撞击所致还是后者被告碾压所致并且两者均足以造成其死亡结果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逃逸的货车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法院的判决最终支持了受害方代理律师熊敏的观点其认为大货车的碰撞与小型客车的碾压均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在被被告驾驶的车辆碾压前已经死亡则大货车的碰撞行为和被告的碾压行为均有可能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关于二次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责任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观点碰撞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要被告辩称由于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两次交通事故所致并且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表明该被害者是于第一次撞击死亡还是第二次撞击死亡并且作为证据出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排除被害人是因为大货车碰撞而死亡的可能性。因此其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未能分清事故两个侵权主体责任大小的前提下参照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该被害者的损失第二次辗压受害人的责任主体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受害方代理律师熊敏主张即使存在之前大货车的侵权事实但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在第一次撞击已经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结合本案在无法确认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大货车撞击所致还是后者被告碾压所致并且两者均足以造成其死亡结果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逃逸的货车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的判决最终支持了受害方代理律师熊敏的观点其认为大货车的碰撞与小型客车的碾压均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在被被告驾驶的车辆碾压前已经死亡则大货车的碰撞行为和被告的碾压行为均有可能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参照“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由于肇事的大货车逃逸无法找到侵权行为的人所以被告作为另一个侵权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此看出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已经考虑到并顺应了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理念可谓是提前实现了侵权责任法立法所保障的目标用现实的法律判决保证了“正义”的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