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导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种定性、定量的判断和确定并以此作为事故处理中调解的依据及对违章者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律师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所作认定确有问题就必须积极主动为当事人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力求通过法庭质证否定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最后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重新作出认定并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那么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种定性、定量的判断和确定并以此作为事故处理中调解的依据及对违章者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律师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所作认定确有问题就必须积极主动为当事人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力求通过法庭质证否定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最后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重新作出认定并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关于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具有什么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种定性、定量的判断和确定并以此作为事故处理中调解的依据及对违章者行政处罚的依据。在损害赔偿诉讼中相当于一种技术性鉴定或专家答复、专家证言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决定。可见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直接等同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两种不同层次和性质的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既不是指行政责任也不是指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即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任何一种形式的“责任”。它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在民事损害赔偿中的权利、义务。因此公安机关所认定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的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
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1992年12月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律师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所作认定确有问题就必须积极主动为当事人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力求通过法庭质证否定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最后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重新作出认定并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