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借贷纠纷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的规定,借条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完全证明力。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那么如何判断借贷纠纷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的规定,借条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完全证明力。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关于如何判断借贷纠纷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实践中,当事人没有借据、没有借款合同,而是以口头借贷关系为事实依据向法院诉讼的情况比较常见。即使在原告提供欠据或借款合同,白纸黑字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但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抗辩证据导致案件复杂,借款关系难以认定的情况亦不鲜见。此时,人民法院就应当注重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法院是如何判定借贷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1、若是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没有借条或没有借款合同,而是以口头借贷事实依据向法院诉讼,那么若债权人的抗辩导致案件复杂,那么就当参考其他的借贷证据。
2、在债权人没有借条和借款合同等书面证据时,法院可以参考双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
对于借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是书证,在必要时也可以成为物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的规定,借条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完全证明力。况且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也不会随便给借条持有人出具借条,在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借条应当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确凿的、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否则,(原告)借条持有人请求出具借条的借款人(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般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有出具了借条但未获得款项;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除借条之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数额大小的判断,由法官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