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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注意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王熙律师2022.01.28949人阅读
导读:

案例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的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09年3月24日止。2008年5月13日蒋某驾驶轿车被他人驾驶的货车追尾导致轿车损坏产生修理费21万余元蒋某不负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予以拒赔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理赔款21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蒋某保险理赔款21万余元。那么怎么注意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的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09年3月24日止。2008年5月13日蒋某驾驶轿车被他人驾驶的货车追尾导致轿车损坏产生修理费21万余元蒋某不负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予以拒赔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理赔款21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蒋某保险理赔款21万余元。关于怎么注意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的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09年3月24日止。2008年5月13日蒋某驾驶轿车被他人驾驶的货车追尾导致轿车损坏产生修理费21万余元蒋某不负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予以拒赔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理赔款21万余元。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对于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既可以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又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而且保险条款中也约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蒋某可就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

二、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目的就是为了在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能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便于损失的及时弥补。

保险条款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排除了蒋某就车辆损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明显与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保险条款约定的“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相违背同时也使得蒋某投保车辆损失险毫无意义明显超出了蒋某的合理预期。

三、保险条款中的该约定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即事故方为了规避该条款而自揽责任。

据此保险条款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应属无效蒋某可就车辆损失要求保险公司直接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享有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代位行使加利公司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蒋某保险理赔款21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约定使保险人在收取投保人保险费的同时免除了其赔偿的义务与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相冲突且如果适用该条款容易出现同样是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有过错的驾驶人能得到保险赔偿而没有过错的驾驶人却得不到保险赔偿的不公平情况也会引发驾驶员为了规避该约定而责任自揽的道德风险故该约定应属无效。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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