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不是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
导读:
车主不是实际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一)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既起诉发包人、出租人又起诉承包人、租赁人的判决发包人、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发包人、出租人请求根据合同关系判由承包人、租赁人承担责任的告知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车主不是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车主不是实际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一)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既起诉发包人、出租人又起诉承包人、租赁人的判决发包人、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发包人、出租人请求根据合同关系判由承包人、租赁人承担责任的告知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车主不是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车主不是实际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
(一)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主出租、分包车辆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包、出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承包人、租赁人或者发包人、出租人为被告选择后二者为被告的对发包人、出租人请求以其与承包人、租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定承包人、租赁人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权利人既起诉发包人、出租人又起诉承包人、租赁人的判决发包人、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发包人、出租人请求根据合同关系判由承包人、租赁人承担责任的告知另案处理。
(四)机动车挂靠登记车主
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被挂靠人承担垫付后可以另案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车主出借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人(包括所有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车辆管理人是间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从车辆运行中受益车辆管理人通过出借车辆获得经济上或者其他如人情利益故二者均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现实损害承接赔偿责任。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定性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公文书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直接设立、变更和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属于证据类型中的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
自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事故责任认定书”表述修改为“事故认定书”之后处理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民事证据这一理念已逐渐被业内普遍认同作为交警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意见书其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原则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不同其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中的责任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与民事审判中分析判断侵权案件适用全部民事法规进行分析有所区别而且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