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

导读:
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在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调解才能够成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义务和权利财产损失金额才成为事故调解的一项依据。那么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在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调解才能够成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义务和权利财产损失金额才成为事故调解的一项依据。关于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评估财产损失能扣留事故车辆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在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调解才能够成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义务和权利财产损失金额才成为事故调解的一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地位。因为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以评估为由扣留车辆侵犯了当事人合法财产的使用权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以“评估”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