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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代为清偿,又叫第三人清偿,是消灭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手段。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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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为清偿对债务人有效吗代为清偿对债务人有效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一经清偿则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在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形下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代为清偿第三人都没有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没有成为新的债务人也就无须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了债务履行承担的协议却又事后反悔则须向其合同的相对一方也就是债务人承担责任与债权人无关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同样的在第三人单方自愿清偿的情况下只要没有发生实际的清偿应当允许第三人撤销不再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那么代为清偿对债务人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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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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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务人以仲裁条款进行抗辩的行为有效。债权债务转让后,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则可以提出抗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引用统计
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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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有哪些区别一、债务转移是合同义务的转移第三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一致,并经债权人同意为有效。而代为清偿的协议并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前者是指由第三人完全代替债务人承担债务;后者是指原债务人也未脱离原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的情况。而在代为清偿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当事人。如果第三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有瑕玼,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债权或有关履行瑕玼的责任,而只能向债务人主张。那么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有哪些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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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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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无效,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且该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债权转让的,新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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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应该满足什么条件以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那么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应该满足什么条件以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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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适用代为清偿的法定条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并且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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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普遍认可的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形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如果代为清偿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在这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若为清偿人的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那么代为清偿债务需要债务人同意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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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代为清偿,又叫第三人清偿,是消灭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手段。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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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债务人消失不出现,该如何有效的追讨欠款!欠钱不还,找不到人了,还可以起诉。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应诉,但是债务人在开庭时仍不出现或不应诉,那么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欠钱不还时失踪不是好办法,因为还是可以起诉和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法律会尽可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务人消失不出现,该如何有效的追讨欠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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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下转让合伙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转让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则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不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仍然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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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第三人自愿做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二是与债务人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订立债务履行承担合同。债务承担按照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救济途径不同。那么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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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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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房屋不是贾某、林某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该房屋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即使贾某全家在该房屋中居住,其房屋面积也远远超过我国目前城乡人均3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面积,并且贾某全家已外出多年,并未在该房屋中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因此,对于贾某家的这栋住房可以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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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已经成立的代为清偿,还存在效力问题。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有权指定清偿的抵充。如果第三人系依债权人的委托而代为清偿时,对于债权人可依委托合同约定请求费用的偿还或报酬的支付。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不发生求偿权。那么代为清偿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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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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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务人不止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如果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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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为清偿须经债务人同意吗代为清偿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只要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清偿的,就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债务时要符合什么条件债务的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进行,这就是债务的代为清偿制度。如果代为清偿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者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者代为清偿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那么代为清偿须经债务人同意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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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务人死亡清偿债务的方式是:由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或者在分割遗产时,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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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那么向下落不明的债务人追讨欠款,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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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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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代为清偿需要满足的条件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履行,但是该债务根据当事人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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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应仅指不能发生抵押物的物权变动效果,但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在制度设计上赋予买受人主张有效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比让买受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权益。如果双方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是能够继续履行的,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多是因价格波动利益驱动所致。那么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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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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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未清偿应作以下处理: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清偿;2、若债务人拒绝清偿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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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为清偿债务协议书有效吗有效。代为偿还协议在签订时要注意,一定要通知债权人,即网络贷款平台的负责人,只有经债权人同意后,那么代为偿还协议才是有效的。大多数的合同纠纷都是因为没有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所以在合同上签字前,一定要认真审核一下合同内容。② 审核合同对方的个人信息及公司信息,尽可能详细,认真比对身份证是否是本人。如果对方跑路,那大家可以根据合同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公司名称、公司代码等信息去起诉对方,所以合同签订时尽可能留下对方的详细信息。特别是重大的合同事件,一定要去工商局去审核对方的公司信息,避免上当受骗。那么代为清偿债务协议书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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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依法拍卖债务人闲置房产。如果债务人被申请执行,并且其闲置房产已经被查封,而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其债务的,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的财产;如果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则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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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人代清偿债务的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如果代为清偿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普遍认可的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形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那么代为清偿债务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以及清偿债务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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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人跑路能直接将代为保管的车子拿来抵债吗其实债权人要是发现债务人跑路失踪了的想要将代为保管的车子占为己有因为不是对方抵押的东西对方要是不同意的不能直接将车子划为自己所有。因为借款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借款人应诉。缺席判决后出借人胜诉的即使借款人人下落不明但是出借人申请执行时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那么债务人跑路能直接将代为保管的车子拿来抵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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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都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并且免责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在法律后果上具有一致点,如都会导致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认识上的混同。而在代为清偿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承担清偿义务的,如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原债务人则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那么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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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区分是什么结合民法原理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而债务承担的第三人只要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担合同就应当按合同履行清偿义务原则上不受意思内容的限制第三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为债权人第四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设定的救济途径不同。而在代为清偿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承担清偿义务的如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原债务人则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民法典第524条作了明确规定。那么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区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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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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