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前的债务与新股东有关系吗
导读: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那么股东变更前的债务与新股东有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关于股东变更前的债务与新股东有关系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股东变更前的债务与新股东有关系吗
原股东没有履行出资的责任就转让股权的新股东知道原股东没有履行出资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新股东就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权转让的要件
1、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2、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大致有三种观点
(1)工商变更登记说。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转移。
(2)股东名册变更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
(3)通知转移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人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告完成。
3、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依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该条规定应理解为整个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只有在股权转让生效的情形下才由公司履行相应的股东名册变更记载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