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导读: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那么民法典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关于民法典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民法典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中债权债务关系适用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是什么
(一)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二)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四)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不得用于抵销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销。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