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可否增加违约责任
导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那么债务加入可否增加违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债务加入可否增加违约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债务加入可否增加违约责任
1、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的不会增加违约责任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一般按实际造成损失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债务加入有哪些法律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另一方面债务加入中两个债务互相排斥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故第三人及原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偿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对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范围应当以第三人承诺时债的内容为限且包括从债务以及相应的利息。
4、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系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但因为我国法律对并列的清偿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不分份额、先后顺序的清偿责任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所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清偿后从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出发应当赋予其向原债务人追偿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