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险不保离婚弃财合同作废
导读:
婚姻保险不保离婚弃财协议无效为使自己的婚姻更加稳固,女方范某在结婚前一天提出要与男方吴某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范某和吴某于2003年1月相识,同年7月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时有争吵,感情逐渐淡漠,于是男方吴某提出离婚。因此,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婚前某一方单独购买的保险产品,婚后若持续缴费,离婚后该保险产品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保险专家建议,在婚姻发生变故时应妥善处置保险资产,尚在缴费期的保单更不要中断。那么婚姻保险不保离婚弃财合同作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保险不保离婚弃财协议无效为使自己的婚姻更加稳固,女方范某在结婚前一天提出要与男方吴某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范某和吴某于2003年1月相识,同年7月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时有争吵,感情逐渐淡漠,于是男方吴某提出离婚。因此,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婚前某一方单独购买的保险产品,婚后若持续缴费,离婚后该保险产品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保险专家建议,在婚姻发生变故时应妥善处置保险资产,尚在缴费期的保单更不要中断。关于婚姻保险不保离婚弃财合同作废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保险不保离婚弃财协议无效
为使自己的婚姻更加稳固,女方范某在结婚前一天提出要与男方吴某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后来男方提出婚,范某即要求根据协议取得男方房产。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对女方提出的全部占有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男方对女方作适当补偿。范某和吴某于2003年1月相识,同年7月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吴某同意了。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时有争吵,感情逐渐淡漠,于是男方吴某提出离婚。范某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吴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范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关于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有业内人士称,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投保的,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分红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离婚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与被保险人分享保单现金价值。但婚前某一方单独购买的保险产品,婚后若持续缴费,离婚后该保险产品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爱情保险”,夫妻离异后保单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拆分成两份,拆分后双方的权益不会受损。目前,在拥有良好保险意识、注重用保险进行资产配置的家庭,保费占比可能达到家庭总收入的5%-10%,对应的保额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总和。保险专家建议,在婚姻发生变故时应妥善处置保险资产,尚在缴费期的保单更不要中断。尤其是婚前给孩子购买的保险,离婚后需要续交保费的,法律?有硬性规定由谁来履行缴费义务,夫妻双方可协商确定谁来支付以及补偿办法。退保后各自投保费用增长10%-20%婚后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往往互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
那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购保险是否也会随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效呢?其实不然,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即便不对保单做任何变更,离婚对婚前所购买的保险效力是有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