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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是否成立共有共有

于海明律师2022.01.30633人阅读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那么同居关系是否成立共有共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关于同居关系是否成立共有共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同居关系能否成立共同共有

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是按共有财产处理的,所以同居关系期间取得的房屋,可以成立共同共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二、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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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有效。如果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且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可以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同居关系对方自杀是否构成犯罪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同居关系对方自杀是否构成犯罪

    内容:同居关系对方自杀是否构成犯罪女方在你面前进行自杀行为时,你有救助的义务。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那么同居关系对方自杀是否构成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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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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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只是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常态而已。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财产之外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也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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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是否成立共有共有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同居关系是否成立共有共有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那么同居关系是否成立共有共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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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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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是否成立虐待罪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同居关系是否成立虐待罪

    内容:同居关系能否成立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同居人员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身份。但是,如是同居一方遭到另一方的伤害,可以及时报警。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那么同居关系是否成立虐待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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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46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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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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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婚同居关系子女是否也要给抚养费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未婚同居关系子女是否也要给抚养费

    内容:《婚姻法》还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综上,是否登记结婚,与孩子抚养没有关系。一方抚养孩子的,另一方要拿抚养费,未婚同居关系子女也要给抚养费。因此男女双方对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那么未婚同居关系子女是否也要给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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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2101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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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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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符合以下三点,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未婚同居关系子女是否需要给抚养费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未婚同居关系子女是否需要给抚养费

    内容:《婚姻法》还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综上,是否登记结婚,与孩子抚养没有关系。一方抚养孩子的,另一方要拿抚养费,未婚同居关系子女也要给抚养费。因此男女双方对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那么未婚同居关系子女是否需要给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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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249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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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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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同居7年,财产是否可以直接确定为两边共有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非法同居7年,财产是否可以直接确定为两边共有

    内容: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依法应直接认定属双方共同共有。那么非法同居7年,财产是否可以直接确定为两边共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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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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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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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内容: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一律宣告此类收养关系不成立不仅不符合我国的传统生活习惯而且会产生大量的社会矛盾。那么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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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230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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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对欠条是否可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法院对欠条是否可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

    内容: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那么法院对欠条是否可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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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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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是否具有共同财产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同居关系是否具有共同财产

    内容:同居关系是否具有共同财产这需要区别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也不必然平均分配即使被认定为同居期间共有财产,该部分财产也不必然平均分配。但同居关系不同,它不存在合法的配偶身份,类似于男女双方“合伙出资”共同生活,即使是共有财产,也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同居关系解除时,共有财产不是单纯直接的平均分配,而是一般按照双方出资额及同居期间所作贡献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那么同居关系是否具有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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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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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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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子女抚养关系如何成立,继父母是否需要给付抚养费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继子女抚养关系如何成立,继父母是否需要给付抚养费

    内容: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且承担了教育和照料的责任,则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就此成立。继父母是否有义务给付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如果继父(母)同继子女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不影响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那么继子女抚养关系如何成立,继父母是否需要给付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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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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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同居关系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内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上官某与姜某系同居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对同居期间共有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官某依法享有一半所有权,但由于这些财产的不可分割的性质,判令家具、电器、其他生活日用品以及摩托车归上官某所有,由上官某一次性给付姜某的父母人民币3万元;上官某与姜某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上官某对姜某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那么同居关系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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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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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诈性抚养关系是否该返还抚养费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欺诈性抚养关系是否该返还抚养费

    内容:肖某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主张李某返还因生育该女婴而支付的生育费、其抚养该女所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认为女方隐瞒婚前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真相,男方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其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无法计算,因此男方无权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用。本案涉及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与处理问题。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那么欺诈性抚养关系是否该返还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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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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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同居关系合同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解除同居关系合同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内容: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那么解除同居关系合同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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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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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形式同居债务是否须共有偿还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夫妇形式同居债务是否须共有偿还

    内容:以夫妻关系身份共同生活,期间产生债务须共同承担。11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第一被告林某和第二被告梁某共同归还原告傅某借款本金85000元。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15000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同居关系,并生有一男一女。该院认为,二被告不论是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第一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该债务属二被告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那么夫妇形式同居债务是否须共有偿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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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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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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