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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房屋所有权丧失的原由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2022.01.311045人阅读
导读:

公民房屋所有权丧失的理由有哪些1、房屋消灭。例如房屋自然倒塌,或因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灭失,公民即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某种原因,公民依法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愿取得,予以放弃,或房屋所有人自愿抛弃房屋。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行政措施或法律程序,强制公民转移房屋所有权。公民死亡后,其房屋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从而引起所有权转移。那么公民房屋所有权丧失的原由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民房屋所有权丧失的理由有哪些1、房屋消灭。例如房屋自然倒塌,或因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灭失,公民即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某种原因,公民依法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愿取得,予以放弃,或房屋所有人自愿抛弃房屋。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行政措施或法律程序,强制公民转移房屋所有权。公民死亡后,其房屋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从而引起所有权转移。关于公民房屋所有权丧失的原由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民房屋所有权丧失的理由有哪些

1、房屋消灭。例如房屋自然倒塌,或因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灭失,公民即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2、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房屋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出卖、赠与、交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原房屋所有人即丧失了房屋所有权。

3、房屋的抛弃。由于某种原因,公民依法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愿取得,予以放弃,或房屋所有人自愿抛弃房屋。

4、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行政措施或法律程序,强制公民转移房屋所有权。如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公民的房屋进行征用、征购、拆迁或收归国有,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的房屋归国家或对方当事人所有,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

5、公民死亡。公民死亡后,其房屋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从而引起所有权转移。

房屋所有权有哪些特点

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和法律的保护。

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4、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5、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6、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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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是否有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是否有效

    内容:配偶知情后对出卖行为予以认同或者购房的第三者属于善意且有偿取得的,可以认定该出卖行为有效。至于是否能取得房屋产权,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准,与买卖房屋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实行善意取得的结果,是物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则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135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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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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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房屋平面图、房产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减免审批表等。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房屋所有权的内容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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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房屋所有权的内容

    内容:房屋所有权的内容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的总和。是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直接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经济收益的权利。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房屋有处置的权利。那么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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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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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所有权的继承取得的形式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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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保护购房人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护。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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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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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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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可见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行政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房屋登记作为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登记机关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是对申请人现有房产权属状态的认可和证明,而不是对相对人和第三人之间特定权利和事实的确权和裁决。究其实质,其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证明房屋权属的一种重要证据,仍然需要通过证据优势原则确定其采信程度。当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明力时,法院完全可以弃不动产权属证书,以优势证据确定房屋的权属。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持有的房屋买卖协议不持异议,协议显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买卖成立。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被告自己建造了房屋,履行了义务,自然就享有权利
  • 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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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内容: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是什么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民法典第千零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那么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862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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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判决系确认之诉,并没有可执行的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是财物或者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客,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具体到本案,法院判决房屋归甲方所有,只是确认了房屋的归属,并未判决乙方自房屋中搬出,其没有给付内容,乙方占用了属于甲方所有的房屋,是侵犯了甲方的财产权,双方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判决并无关系。所以申请人以此生效判决作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将该房产过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当然,法院也不能以此判决书为依据直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房屋管理部门协助办理。甲方只能再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要求乙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待判决生效后,甲方申请强制执行,才可由法院执行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管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 买卖房屋合同纠纷协商解决办法有哪些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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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买卖房屋合同纠纷协商解决办法有哪些

    内容: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公正。

    李楠楠律师
    2022.03.2560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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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房屋所有权丧失的原由有哪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公民房屋所有权丧失的原由有哪些

    内容:公民房屋所有权丧失的理由有哪些1、房屋消灭。例如房屋自然倒塌,或因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灭失,公民即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某种原因,公民依法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愿取得,予以放弃,或房屋所有人自愿抛弃房屋。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行政措施或法律程序,强制公民转移房屋所有权。公民死亡后,其房屋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从而引起所有权转移。那么公民房屋所有权丧失的原由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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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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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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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内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归谁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但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一直也是社会争论的焦点。深圳追债人专业追债专家最近在厦门处理了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男方在结婚前出资给子女购买了一套房产,但还有十万的贷款。而女方认为在结婚后自己偿还了房贷,那么这套房产就有自己的付出,因此应享受一半的所有权。像上面提到的厦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的情况,男子父母是在婚前给男子出资购买的,应当视为其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并且属于男子的婚前财产。如果是未明确约定,则一般应视为父母对男女双方均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平均分配。那么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015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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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40至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不存在到期问题。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 房屋买卖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_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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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房屋买卖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_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内容: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一、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任冰峰律师
    2022.05.07549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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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一般情形下,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产证是同一个证。如果涉及房屋共有,则为房屋共有权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房屋可否继承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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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房屋可否继承

    内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在父母过世后,部分子女对被继承房屋提出权属异议,或在登记权利人先于父母死亡后,父母对子女房屋权属提出异议,加剧了继承人之间的矛盾。部分子女提出以继承全部房屋为条件承担赡养义务,或以放弃继承为条件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调解方案。在拆迁利益的诱导下,农村房屋的继承分割不再是以是否需要实际居住为标准。那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房屋可否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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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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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案房屋赠与协议是否生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该案房屋赠与协议是否生效

    内容:案情2007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分歧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对李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李某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张某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协议中约定属于张某的房子赠与给李某并且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其次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但张某与李某对赠与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张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该案房屋赠与协议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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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128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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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房屋时所有权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第三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影响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亲自签名,无法亲自签名的应出具授权签名委托书。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低保公产房屋能继承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低保公产房屋能继承吗

    内容:低保公产房屋能继承吗公租房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低保户的承租人死亡的,公租房是不能继承的,但其子女可以继续租赁公租房。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那么低保公产房屋能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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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154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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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完全等同于房产证,它是房产证的构成要素之一,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产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但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

    内容: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是什么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享有使用承租权作了具体规定并同时规定对有限产权的处理可参照使用权承租权的规定。那么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2205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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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若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房产分割,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协议不成的,可以起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继承权时效过后就丧失了胜诉权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继承权时效过后就丧失了胜诉权吗

    内容:继承权时效过后就丧失了胜诉权吗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只有撤销了这一证明韩某兄对争讼房屋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有效证件后,才能主张继承权。现韩某在韩某兄对在争讼房屋已持有合法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向法院直接提起继承诉讼属于程序错误,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必然的。那么继承权时效过后就丧失了胜诉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3195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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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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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丧失房屋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房屋所有权证能否过户,房屋所有权证能否过户给别人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房屋所有权证能否过户,房屋所有权证能否过户给别人

    内容:房屋所有权证也是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但是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我们需要将一些资料准备齐全,否则还是非常耽误我们个人的时间。要知道的就是在办理房屋所有产权过户的时候,还是需要缴纳一些费用的,包括税费以及手续费。

    翁玉素律师
    2023.08.1857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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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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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是否继承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民法典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是否继承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死者生前在银行的存款必须办理存款继承公证后银行才会让继承人来支取。那么民法典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是否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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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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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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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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