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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见证应重视的事项有哪些

龙珊律师2022.01.31303人阅读
导读:

②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④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⑤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等,以证明继承人是否属于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共同继承。那么继承见证应重视的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②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④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⑤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等,以证明继承人是否属于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共同继承。关于继承见证应重视的事项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继承见证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当事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②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④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⑤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等,以证明继承人是否属于人的范围。

2)代位继承的,应当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二、继承见证书

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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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的方式是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本应该分配给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需要注意与转继承区分开来。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遗嘱确认作废后,子女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哪些事项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遗嘱确认作废后,子女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哪些事项

    内容:丧偶的张某有一子二女。后来经过张某两个女儿精心照料,张某转危为安,并出院。在分割遗产时,张某的两个女儿与张某的儿子发生争执,双方遂诉至法院。张某在病危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当时有4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所以该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完备,即张某如果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对其遗产应当按照口头遗嘱办理。依据《继承法》第27条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由张某的三个子女共同继承,至于继承的份额,应视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来确定。那么遗嘱确认作废后,子女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哪些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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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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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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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财产权属证、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公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注意事项包括:1、如果办理遗嘱继承的,需要当事人提供遗嘱原件;2、申请公证应当去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3、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其他注意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 继承纠纷诉讼需提供的证据有哪些,继承纠纷出示证据的重视事项有哪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继承纠纷诉讼需提供的证据有哪些,继承纠纷出示证据的重视事项有哪些

    内容:继承纠纷案件需提供的证据有哪些(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想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那么继承纠纷诉讼需提供的证据有哪些,继承纠纷出示证据的重视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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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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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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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见证遗嘱的注意事项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律师见证遗嘱的注意事项

    内容:律师见证遗嘱的注意事项一、首先确认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是否意识清楚证明意识清楚的证据是什么?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那么律师见证遗嘱的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024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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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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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人的债务人作为遗嘱见证人一般是违法的。根据相关规定,继承人的债务人属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其具有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2021年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以及重视事项是什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2021年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以及重视事项是什么

    内容: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以及注意事项是什么(一)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以上步骤完成后,便可进行遗产继承公证。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那么2021年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以及重视事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3137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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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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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继承需要重视的事项包括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遗产继承需要重视的事项包括哪些

    内容: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表现为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其次,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比如,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其他债务履行的,放弃无效。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翻悔的,须在遗产处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认。那么遗产继承需要重视的事项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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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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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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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继承债务诉讼应重视哪些事项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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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处理继承债务诉讼应重视哪些事项

    内容:审理继承债务案件应注意哪些事项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件: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即将其继承人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人共同偿还债务。继承人共同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当然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但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应当明确偿还的债务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如共同继承的财产尚未分割的,应以共同继承的财产清偿债务;如共同继承的财产已分割的,共同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价值限额内承担有限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处理继承债务诉讼应重视哪些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3154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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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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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人一般无法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根据相关规定,嘱见证人,一般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且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等,均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但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夫妇遗产继承的重视事项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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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夫妇遗产继承的重视事项有哪些

    内容:夫妻遗产继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夫妻间继承权的产生以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限制夫对妻或妻对夫的遗产继承权,寡妇带产改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遗产是由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构成的。继承的只能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遗产,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方个人的遗产进行继承,侵犯生存一方合法权益。离婚判决未生效,不影响夫妻继承权。在法院已下达了裁决书,但尚未生效期间,一方死亡的,他方仍可依其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那么夫妇遗产继承的重视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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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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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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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办理见证要审查当事人所发生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是否属于国家强制要求以其他证明形式证明的事件,只有合法且属于非国家限制范围内均事项律师方能办理见证。《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法律工作者办理见证必须当场目睹或亲自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申请事项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主动开展法律咨询、代书和审查修改合同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完善其法律行为,然后方可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予以证明。
  • 涉外继承公证的流程以及需要重视的相关事项都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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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涉外继承公证的流程以及需要重视的相关事项都有哪些

    内容:涉外继承公证的流程以及应该注意的相关事项都有哪些涉外继承公证的流程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二)、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注意什么(一)、国内继承人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无需要求将国内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先汇回国内,才为其出具有关公证书。那么涉外继承公证的流程以及需要重视的相关事项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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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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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继承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1、一般应由继承人本人前往办理;2、需要所有可以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前往,如果不去的需要具有放弃继承其遗产的书面声明书;3、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夫妇遗产继承权重视事项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夫妇遗产继承权重视事项是什么

    内容:夫妻遗产继承权注意事项是什么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夫妻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继承权应依法承认。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限制夫对妻或妻对夫的遗产继承权,寡妇带产改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继承的只能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遗产,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方个人的遗产进行继承,侵犯生存一方合法权益。离婚判决未生效,不影响夫妻继承权。在法院已下达了裁决书,但尚未生效期间,一方死亡的,他方仍可依其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那么夫妇遗产继承权重视事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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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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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人一般无法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不得担任见证人。只有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担任见证人。这一做法是为了防止继承人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而做出不法的行为。导致继承无法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进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重视哪些事项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重视哪些事项

    内容: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一、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那么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重视哪些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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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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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诉讼要准备哪些证据,继承诉讼出示证据时的重视事项有哪些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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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继承诉讼要准备哪些证据,继承诉讼出示证据时的重视事项有哪些

    内容:继承案件要准备哪些证据(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那么继承诉讼要准备哪些证据,继承诉讼出示证据时的重视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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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有律师见证遗嘱可以继承公证吗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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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民法典规定有律师见证遗嘱可以继承公证吗

    内容: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那么民法典规定有律师见证遗嘱可以继承公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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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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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见证应重视的事项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继承见证应重视的事项有哪些

    内容:②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④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⑤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等,以证明继承人是否属于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共同继承。那么继承见证应重视的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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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继承有哪些要重视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股权继承有哪些要重视的

    内容:股权继承的注意事项一、股权继承涉及股权价值和股东资格的继承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继承纯属普通财产权利的继承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继承人依法取得股权,包括股东资格和股权的价值。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如果公司未及时履行有关登记事项给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那么股权继承有哪些要重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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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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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弃继承权重视事项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放弃继承权重视事项有哪些

    内容:放弃继承权注意事项有哪些1、放弃继承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即使不主动参加遗产分割,也不能视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那么放弃继承权重视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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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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