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相关探讨
导读: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则本案中胡某的子女既是法定继承人又是转继承人,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就会超过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这与继承法第十三条相违背。按照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明确规定,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经济条件的巨大变化,要求继承法作出反映并为之服务。现行继承法由于制定时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历史条件所限,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待修改和完善。那么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相关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则本案中胡某的子女既是法定继承人又是转继承人,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就会超过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这与继承法第十三条相违背。按照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明确规定,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经济条件的巨大变化,要求继承法作出反映并为之服务。现行继承法由于制定时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历史条件所限,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待修改和完善。关于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相关探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相关探讨
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中没有代位继承。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转继承人应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健在的所有合法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则本案中胡某的子女既是法定继承人又是转继承人,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就会超过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这与继承法第十三条相违背。
另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
从法理角度看,本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转继承的发生需有两个独立的法律事件,作为遗产的财产是一个总体,即一定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按照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明确规定,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实际上体现当然继承的原则,即自继承开始,遗产便已归属于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的法定继承,在遗产分割前,每个人继承的标的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视为继承人对遗产共同共有。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权受法律保护,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该财产权利可以转继承。
但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本人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转继承中没有代位继承。法对生产关系的依存性。经济条件的巨大变化,要求继承法作出反映并为之服务。现行继承法由于制定时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历史条件所限,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待修改和完善。由于遗产数量的增加,人们比以前更加重视继承问题,但由于社会交往面的扩大,亲属观念在逐渐淡化,遗产在近亲属之间如何分配才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符合民众的继承习惯,值得法学家认真研究。本人认为,允许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或转继承中有转继承,则在一定条件成就时,造成亲属关系较远的人参与遗产分割,无疑会使继承问题更趋复杂,以至于难以解决,扯出更多矛盾。本人认为继承人的范围应有所限制,只让亲等最近的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把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局限在一定范围内,使之更具操作性。
由于存在较大的争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中“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就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的规定,承办人员将上述公证事项提交本处集体讨论,讨论中多数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转继承中不应有代位继承。且网上已有类似案例的判例,二审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因而在实际办证过程中,办证人员最终根据集体的讨论结果,在转继承中没有考虑代位继承问题,办结了本项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