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现象的危害及消除对策
导读:
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杜绝假离婚、消除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那么“假离婚”现象的危害及消除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杜绝假离婚、消除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关于“假离婚”现象的危害及消除对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导导致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婚姻是终生大事,大多数人的态度都非常慎重。感情生活正常的夫妻却欲解除婚姻关系,主观上大多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假离婚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转移财产,恶意赖债。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不善,或长期低收入高消费,导致欠下沉重债务。面对债权人的追讨,债务人为了赖债,迅速与配偶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协议内容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财产都归配偶所有,自己则孑然一身,离婚后行踪不定。债权人将其找到,债务人以空手相对,令债权人毫无办法,即使起诉到法院,胜诉后也难以执行。
(二)房屋拆迁,骗取补偿。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建过程中,部分老城区或城市近郊区域内的住户需要予以拆迁安置。由于拆迁补偿政策对无房户有一定照顾,甚至部分补偿款项以户为单位发放,于是一些住户得知拆迁消息后,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或住房安置面积,夫妻双方紧急离婚,或者住房归一方所有,或者由一户分为两户,骗取非法利益。
(二)逃避责任,抗拒赔偿。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推卸将来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侵权责任人一方面与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另一方面则加紧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将财产确权给将来不承担经济责任的配偶方,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
实践中,也有些夫妻是为了骗取低保、出国等原因而假离婚。
二、假离婚现象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危害
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及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总体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社会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有损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假离婚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后长期非法同居,成为一股冲击婚姻法律制度的暗流。假离婚也阻碍了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贯彻落实,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二)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假离婚者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标非常明显,一旦离婚手续办好,则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必然受损。例如,在债务纠纷中由于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给了配偶,债权人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实现债权的成本将大大增加;在城市拆迁中,国家为此将支付大笔额外款项用于安置补偿。
(三)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以逃避执行为目的假离婚,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当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为直接债务人的夫妻一方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称法律文书已确定自己对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对抗执行。
(四)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有些假离婚者本来已经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然而,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稳定隐患。
三、怎样消除假离婚现象
假离婚者以婚姻自由为护身符,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杜绝假离婚、消除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其一,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条件。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时,不能盲目求快片面地追求结案率,必须在查明感情状况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于感情基础好,离婚理由不充分,但双方都强烈要求法院立即发出离婚调解书的,可以拒绝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并决定按照一般程序审理,防止假离婚案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也应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离婚申请细致审查,必要时,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主动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离婚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应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反映,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其二,加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假离婚的迹象,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登记机关发现上述情况的,可参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予登记。
其三,完善离婚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财产条款的效力予以限制。根据《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债务首先以个人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按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后,以分得财产偿还。据此,夫妻自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为限。故笔者建议,在离婚裁判文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项之后,加上此项财产的分割不能成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理由这一内容,从而更为明确地限制协议分割的效力,也可有效预防假离婚逃避债务等现象的发生,使裁判文书更加严谨。
其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假离婚的事后补救工作。假离婚发生后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下列方法较为可行: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诉讼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裁判已经生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由法院按再审程序对离婚中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行政登记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离婚已经获准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对财产分割协议中债务人放弃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可在离婚案件财产部分再审之后,或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之后,确认执行财产的范围,予以执行。其他因假离婚致使权利受侵害的主体(如负责拆迁补偿的部门),参照上述方法办理以避免损失。
以上就是小编对导致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以及防治对策的详细介绍。假离婚现象对社会稳定及家庭幸福带来严重的影响,有些人假离婚之后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稳定隐患。因此,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假离婚现象,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