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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现象的危害及消除对策

刘晓红律师2022.01.31341人阅读
导读:

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杜绝假离婚、消除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那么“假离婚”现象的危害及消除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杜绝假离婚、消除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关于“假离婚”现象的危害及消除对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导导致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婚姻是终生大事,大多数人的态度都非常慎重。感情生活正常的夫妻却欲解除婚姻关系,主观上大多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假离婚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转移财产,恶意赖债。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不善,或长期低收入高消费,导致欠下沉重债务。面对债权人的追讨,债务人为了赖债,迅速与配偶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协议内容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财产都归配偶所有,自己则孑然一身,离婚后行踪不定。债权人将其找到,债务人以空手相对,令债权人毫无办法,即使起诉到法院,胜诉后也难以执行。

(二)房屋拆迁,骗取补偿。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建过程中,部分老城区或城市近郊区域内的住户需要予以拆迁安置。由于拆迁补偿政策对无房户有一定照顾,甚至部分补偿款项以户为单位发放,于是一些住户得知拆迁消息后,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或住房安置面积,夫妻双方紧急离婚,或者住房归一方所有,或者由一户分为两户,骗取非法利益。

(二)逃避责任,抗拒赔偿。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推卸将来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侵权责任人一方面与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另一方面则加紧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将财产确权给将来不承担经济责任的配偶方,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

实践中,也有些夫妻是为了骗取低保、出国等原因而假离婚。

二、假离婚现象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危害

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及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总体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社会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有损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假离婚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后长期非法同居,成为一股冲击婚姻法律制度的暗流。假离婚也阻碍了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贯彻落实,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二)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假离婚者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标非常明显,一旦离婚手续办好,则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必然受损。例如,在债务纠纷中由于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给了配偶,债权人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实现债权的成本将大大增加;在城市拆迁中,国家为此将支付大笔额外款项用于安置补偿。

(三)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以逃避执行为目的假离婚,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当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为直接债务人的夫妻一方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称法律文书已确定自己对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对抗执行。

(四)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有些假离婚者本来已经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然而,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稳定隐患。

三、怎样消除假离婚现象

假离婚者以婚姻自由为护身符,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杜绝假离婚、消除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其一,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条件。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时,不能盲目求快片面地追求结案率,必须在查明感情状况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于感情基础好,离婚理由不充分,但双方都强烈要求法院立即发出离婚调解书的,可以拒绝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并决定按照一般程序审理,防止假离婚案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也应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离婚申请细致审查,必要时,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主动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离婚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应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反映,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其二,加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假离婚的迹象,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登记机关发现上述情况的,可参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予登记。

其三,完善离婚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财产条款的效力予以限制。根据《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债务首先以个人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按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后,以分得财产偿还。据此,夫妻自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为限。故笔者建议,在离婚裁判文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项之后,加上此项财产的分割不能成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理由这一内容,从而更为明确地限制协议分割的效力,也可有效预防假离婚逃避债务等现象的发生,使裁判文书更加严谨。

其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假离婚的事后补救工作。假离婚发生后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下列方法较为可行: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诉讼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裁判已经生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由法院按再审程序对离婚中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行政登记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离婚已经获准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对财产分割协议中债务人放弃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可在离婚案件财产部分再审之后,或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之后,确认执行财产的范围,予以执行。其他因假离婚致使权利受侵害的主体(如负责拆迁补偿的部门),参照上述方法办理以避免损失。

以上就是小编对导致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以及防治对策的详细介绍。假离婚现象对社会稳定及家庭幸福带来严重的影响,有些人假离婚之后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稳定隐患。因此,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假离婚现象,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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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假离婚的危害就是真的离婚了,签订的离婚协议也是有效的,因此再婚也是可以的。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上的内容分割财产,否则另一方可以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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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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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男方不可以把女方的户口消掉。关于离婚后户口的问题,一般是男女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好那要另当别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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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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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请求返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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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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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遇到家暴怎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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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婚后遇到家暴怎么离婚

    内容:当事人在婚后遇到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结束掉婚姻关系。反对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但是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可能有人会认为家庭暴力是家里的事情,是一种隐私,不可外扬。中国社会的百姓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着几大误区:误区一:没有家庭暴力现象,即使存在,也是极少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纳入法制轨道。但家庭暴力并没有随之而消除,却仍然存在。它后果严重,危害性极大。在我们调查中,多数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时惨遭残害。那么婚后遇到家暴怎么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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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暴力防范对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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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家庭暴力防范对策有哪些

    内容:家庭暴力的发生的防范的对策:1.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法,从制度上对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保证。同时积极鼓励公、检、法、司机关的积极参与和配合,调动警察和律师在制止和反对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研究表明,没有法律保护,公安司法机构的不干预是导致家庭暴力行为长期存在的一个主要原因。⑷家庭暴力绝对不是家务事,这是对妇女权利的侵犯。⑸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活动。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涉及千家万户,有了法律和司法干预,并不代表家庭暴力现象会自动消除,还需要千千万万的夫妻共同努力,才可能改变。那么家庭暴力防范对策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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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双方离婚是否意味着抚养关系的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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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父母双方离婚是否意味着抚养关系的消除

    内容: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4年在法院经调解离婚,双方商定大女儿由母亲抚养,二女儿由父亲抚养。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孩子已满10周岁,应该考虑孩子的意见,故应该遵循孩子的意见,由母亲抚养孩子,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法官说法夫妻关系不存在,但抚养关系不能消除。张先生与王女士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抚养孩子是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在抚养权变更后,被告亦应承担抚养费用。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满10周岁的,应充分考虑到抚养孩子的便利条件,考虑符合孩子身心健康的环境。那么父母双方离婚是否意味着抚养关系的消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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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内容: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离婚自由的权利同样应受到限制,这点在《婚姻法》的条款中也有具体规定,处理离婚的机关在实践中更应当慎之又慎。假离婚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后长期非法同居,成为一股冲击婚姻法律制度的暗流。以逃避执行为目的假离婚,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那么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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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抚养费执行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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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离婚后抚养费执行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内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过错,导致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部分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高于未离婚家庭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和协议离婚达成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也有差距,被执行人以此拒付。此外,还有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无力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等情况。未成年人出生后即予以强制由抚养义务人对抚养费进行投保,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则自动成为投保受益人。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离婚后抚养费执行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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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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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内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和子女是血脉的联系,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那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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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面对家庭暴力有什么法律对策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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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面对家庭暴力有什么法律对策

    内容:面对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对策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于当事人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婚内家庭暴力和有过错方的民事、刑事责任。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设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机构让受害的妇女有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同时给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那么面对家庭暴力有什么法律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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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建设领域合同违法行为的现象、原因和对策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工程建设领域合同违法行为的现象、原因和对策

    内容:当前,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是造成当前建设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分析建设工程中各类合同违法行为的特征及其危害,剖析其成因,对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是很有必要的。从违法主体这一角度分析,可将建设工程合同违法行为划分为二类;即发包方违法和承包方违法。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被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即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 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那么工程建设领域合同违法行为的现象、原因和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2743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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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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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离婚”现象的危害及消除对策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假离婚”现象的危害及消除对策

    内容: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杜绝假离婚、消除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那么“假离婚”现象的危害及消除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3134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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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消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即父母离婚后,仍然是子女的父母,对子女享有法定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借离婚诉讼来规避债务的现象该如何杜绝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借离婚诉讼来规避债务的现象该如何杜绝

    内容:想结合我国目前司法现状,就在离婚案件实践中如何防止债务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探讨意见:,(一)发布申报债权公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了解离婚双方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协商不成,人民法院视情况判决。对于债权人同意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的,毫无疑问,法院应确认或判决该债务由债权人同意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因故未能申报债权,法院一时又难以查明夫妻全部的债务情况,这也给离婚夫妻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那么借离婚诉讼来规避债务的现象该如何杜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12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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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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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亲的家庭对于孩子来说是有一定影响的,比如说会影响孩子的性格发育,因为孩子总是感觉自己比较悲哀,因为自己是属于单亲家庭,那么孩子还会缺少父爱或者是母爱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

    内容: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随着经社会济的发展,人们在婚姻家庭的观念上也不断变化,离婚作为一种家庭解散的形式,已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现象。笔者本人通过对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努力探求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些特点、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参考意见和建议。从受理案件数及所占比例来看,离婚案件均保持在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比例。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受理数量在民事案件中占半壁江山,必须要引起各级审判人员的重视。那么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125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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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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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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