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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

张旭律师2022.02.11252人阅读
导读:

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随着经社会济的发展,人们在婚姻家庭的观念上也不断变化,离婚作为一种家庭解散的形式,已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现象。笔者本人通过对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努力探求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些特点、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参考意见和建议。从受理案件数及所占比例来看,离婚案件均保持在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比例。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受理数量在民事案件中占半壁江山,必须要引起各级审判人员的重视。那么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随着经社会济的发展,人们在婚姻家庭的观念上也不断变化,离婚作为一种家庭解散的形式,已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现象。笔者本人通过对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努力探求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些特点、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参考意见和建议。从受理案件数及所占比例来看,离婚案件均保持在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比例。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受理数量在民事案件中占半壁江山,必须要引起各级审判人员的重视。关于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

随着经社会济的发展,人们在婚姻家庭的观念上也不断变化,离婚作为一种家庭解散的形式,已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现象。当前,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仅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而且在处理难度上也越来越有具有挑战性。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构成社会的细胞。人们如果因婚姻家庭的问题发生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公正和妥善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还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笔者本人通过对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努力探求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些特点、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一、该院近三年来离婚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该院共受理民事案件312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200件,占民事案件的64.10%;2012年,该院共受理民事案件313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202件,占民事案件的64.53%;2013年,该院共受理民事案件31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214件,占民事案件的67.93%。从受理案件数及所占比例来看,离婚案件均保持在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比例。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受理数量在民事案件中占半壁江山,必须要引起各级审判人员的重视。

二、离婚案件反映出的一些特点

1、双方婚姻基础薄弱,婚龄时间较短,而且年龄有低龄化发展的趋势

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发展,有些青年男女婚前不注重培养感情,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闪电式”结婚。婚后不久面对现实生活,因双方没有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在面对生活问题中的矛盾时,没有很好的相处,最后导致以性格不合为由提起离婚。此类离婚当事人均较年轻,他们的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开放、积极追求新生事物、责任感相对偏弱,呈低龄化趋势发展。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外出务工的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目前由于内陆省份县、乡两级群众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夫妻一方(女方居多)由于要照顾老人、孩子、家里的农活等原因,没有一同出去务工,导致夫妻长年分居,此类情况下夫妻感情容易出现裂痕。其中外出务工的一方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生活习惯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社会环境的宽松也增加了在外一方破坏婚姻的机会,给稳定的婚姻生活带来了较大冲击。并且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之间缺少沟通和交流机会,夫妻感情逐渐变淡,最终走向破裂。

3、女性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增多

近年来由于新闻媒介、政府部门大力宣传法律知识的背景下,女方在面对丈夫的不合理对待时,能够及时做到求助于基层组织、妇联、派出所等部门,女性在维权意识方面有所提高。女性一旦对婚姻不满,能够依靠自己的感受敢于提出离婚。而且随着社会就业机会的增多,离婚后,女方有能力寻找就业机会独立生活。再者,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男方对外交往接触的机会较多,男方很容易受外界不良风气而影响婚姻家庭,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情况下,使女方不得不提起离婚诉讼。

4、夫妻共同财产呈现出内容复杂、金额较多,导致双方分歧较大的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由金钱和少量家具组成,数额较小,演变成如今包括房产、个体商店经营权、股权等内容复杂,金额较大的特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双方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甚至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法院难以查明、真假难辨,使得承办法官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方面增加了难度,也给整个案件审理带来困难。

5、离婚案件以调解和撤诉的结案方式比例较高

随着人们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对待离婚诉讼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问题,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大部分案件只要是没有产生严重对立情绪,一般都可以在诉讼程序的范围内调解或协商解决。尤其是那些结婚时间较短,夫妻双方年龄较小的离婚案件,调解率比较高,主要是因为此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年纪比较轻,思想比较开通,对感情看得比较淡,另一方面原因也有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多少共同财产。

三、当前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离婚案件出庭率不高,缺席判决的增多,导致法院难以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由于当今社会人口流动频繁,夫妻一方因为感情不和,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有的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只能采取公告方式而缺席判决;还有的就是一方当事人接到离婚的开庭传票(男方居多),抱着反正感情已经破裂,懒得理睬离婚事务,不配合法院的诉讼程序,故意不接收传票、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导致经过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更有甚者,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故意隐瞒在外务工一方的有关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

2、离婚案件的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偏低,导致法官难以做到对女方的权益保护

由于我国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还根深蒂固,女性在受教育程度,以及求学、就业环境等方面都比男性弱势,家庭生活也造成女性“主内”居多,导致女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债权债务方面掌握不多,一旦出现感情危机,再来关注财产、债权债务等信息已经为时已晚。还有就是离婚诉讼主要是涉及人身关系的,尤其是涉及到双方私人感情的问题,隐秘性、保密性都较大,当男方出现家庭暴力、在外同居等过错情况下,女方很难完成举证,旁人即使知情,或碍于情面或考虑利害关系,均不愿履行作证义务,导致女方以无过错方名义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难以认定

夫妻双方的财产构成比较复杂化,既有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还有的财产购于婚前,婚后才取得;有的房产个人在婚前已首付,在婚后又共同按揭付款;有的是一方遗赠所得,有的是一方继承所获;有的归个人独有,有的归双方共享,这些不同的财产性质与状态让法院在分割认定造成很大困难,不敢轻易下决定。实践中承办法官只能通过反复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能够在调解前提下解决财产问题。

4、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离婚后双方子女的后续教育成长问题面临困难

对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主要考虑的标准是一方抚养子女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可是这项标准的衡量尺度比较主观。实践中,有的夫妻离婚后,双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所生子女都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将子女寄养在老人那里,使这些孩子缺少父母呵护和管教,心灵留下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这些孩子在心理、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缺位,容易引发犯罪或受到不法侵害。

四、解决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帮助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人生观

许多离婚案件表明,当前人们特别是农村群众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向当事人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老百姓真正了解这些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法律,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要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全社会倡导夫妻和睦、社会和谐的家庭美德,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感。

2、经常保持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民政、派出所、村委会基层组织的作用,广辟调解渠道,邀请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调解中来,共同做好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促进双方互谅互让,努力维系婚姻家庭关系,减少矛盾纠纷。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可能和好的,应共同帮助夫妻双方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履行好对离婚夫妻孩子的教育、督促、扶助等各部门职责范围,努力解决好后遗症问题,保社会以和谐稳定的局面。

3、放宽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限制,严肃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社会交往形式的多元化,婚姻家庭问题也产生众多新情况,《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条件的限制,审判实践中,无过错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又是女性无过错方居多,因举不出男性“过错方”过错的证据,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损害赔偿更是无法实现,这其实是有悖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可以修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适用范围,并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必要时还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分配方式来认定过错责任。

4、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推行证人作证的制度,保护女方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人民法院要加强立案前的法律咨询、解答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知晓诉讼风险。针对离婚案件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应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由于实践中知情人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承办法官要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做好证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必要时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得证言后,再交由当事双方质证。

5、处理好离婚案件的同时,注重对离婚夫妻的未成年子女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处理好离婚双方的问题,同时注重对双方所生子女生活、学习的成长问题,承办法官要多做离婚夫妻双方的法制教育,教育非抚养方要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也要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这样做可以使孩子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条件具备时,法官可经常回访案件当事人,沟通交流离婚后的生活及子女的教育情况,发现损害子女权益的不良苗头及时制止,防止这些离婚夫妻的子女成为“问题少年”,增加社会的负担。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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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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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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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

    内容: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随着经社会济的发展,人们在婚姻家庭的观念上也不断变化,离婚作为一种家庭解散的形式,已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现象。笔者本人通过对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努力探求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些特点、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参考意见和建议。从受理案件数及所占比例来看,离婚案件均保持在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比例。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受理数量在民事案件中占半壁江山,必须要引起各级审判人员的重视。那么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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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样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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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样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给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样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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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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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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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内容: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1、举证方面的问题。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又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因为如果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书送达问题上就会出现矛盾因为调解内容是精神病人方的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的但最后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又必须是精神病人本人的签收而精神病人又不能意识到其亲自签收的法律后果势必会造成虽然有法院制定的调解书但送达的问题使调解书不具有实质意义。那么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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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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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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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第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5离婚后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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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值得关注的几个实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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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值得关注的几个实践的问题

    内容: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值得关注的几个实践的问题一、离婚纠纷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1、婚前缺少了解。2004年该庭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率不到30%,2010年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则达到了70%。“送达难”普遍存在于当前审判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案件亦是如此。因为公告送达除了延长审理期限外,无其他任何现实意义。在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笔者认为可以将其起诉书送达给其父母代为签收,也应视为直接送达。由于离婚纠纷案件要实行调解,故大部分离婚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值得关注的几个实践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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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离婚案件在审理中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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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离婚案件在审理中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内容:而从所提供的证据表示形式上来看,也多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及常驻人口登记卡,部分案件也有证人证言,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往往又是其本人的亲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法院在审理中也难以采纳,而所提供的其余证据则基本没有。这也印证了农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文化素质不高。那么农村离婚案件在审理中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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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内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那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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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内容: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212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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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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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抚养费执行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婚后抚养费执行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内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过错,导致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部分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高于未离婚家庭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和协议离婚达成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也有差距,被执行人以此拒付。此外,还有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无力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等情况。未成年人出生后即予以强制由抚养义务人对抚养费进行投保,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则自动成为投保受益人。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离婚后抚养费执行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162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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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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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那么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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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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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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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

    内容:根据研究讨论的情况,现对审理离婚案件中一些法律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有过错一方坚持离婚的,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处理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要对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离婚后应当根据男女双方经济状况确定各方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事前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那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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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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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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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

    内容:随着审判实践的不断深入,调解机制也不断完善,“快递调解”已成为一种较为广泛运用的调解方式,特别是基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针对被告同意离婚但因身处外地不愿回来应诉,法官经常会主要采用电话沟通加全程快递送达的方式,从快递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到快递送达根据双方的一致意愿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最终顺利结案。关于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的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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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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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内容: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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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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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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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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