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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解决公房纠纷应予重视的几个错误

杨一凡律师2022.01.31435人阅读
导读: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即下发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对于部分产权房,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离婚案件中公房归属权争议法院不得拒绝审判。因此,对已取得所有权的公房,其市场价格应成为补偿款的基数无疑。那么离婚纠纷中解决公房纠纷应予重视的几个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即下发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对于部分产权房,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离婚案件中公房归属权争议法院不得拒绝审判。因此,对已取得所有权的公房,其市场价格应成为补偿款的基数无疑。关于离婚纠纷中解决公房纠纷应予重视的几个错误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有住房问题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特殊产物。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入,原先的承租人以象征性低廉租金为对价的福利分房制度已被货币工资分配制度代替,居民只能通过租赁、购买的方式取得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福利性政策房屋的出售实行三种价格政策:一是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住户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二是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住户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上市交易受限制;三是实行标准价售房,住户取得房屋的部分产权。公有住房产权逐渐明晰的同时,也呈现出产权人多元化、价值商品化、社会化。当前,离婚诉讼中涉及公房居住问题日益增多,当事人争夺公房租赁使用权或所有权矛盾突出,而我国城镇居民住房改革属政策调整范畴,法律上的空白以及观念上的误区,不仅影响了法院裁判的统一性,也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讼累。本文拟就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相关实务展开探讨。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判准离婚,同时,离婚诉讼属复合之诉,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为从诉应一并作出处理,则必然涉及到夫妻共同居住的有关公房承租使用权或所有权分割问题。有观点主张,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和集资房的上市交易受国家政策调整,其间涉及到土地出让金、居住年限等因素而不能自由交易,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审判实务中一惯坚持婚姻案件排斥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原则,公房问题涉及房管单位利益和国家税收征缴,因此对公房的租赁使用权或所有权不作处理。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即下发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调整的范围明确界定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当然包括以市场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对于部分产权房,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可见,两件司法解释不仅肯定了法院应当对公房的租赁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予以审判,而且规定了具体分割的基本原则。因此,离婚案件中公房归属权争议法院不得拒绝审判。

根据上述两件司法解释,当公房判归一方租赁使用或所有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应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相应的”、“适当的”经济补偿,至于如何相应、适当及计算标准,未作明细。由于公有住房的出售,在很大程度上享受国家政策优惠,除以市场价购得公房外,住户能以低廉的对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当市场交易条件成就后,将与商品房的地位一样,具有现实的必然的预期利益。因此,对已取得所有权的公房,其市场价格应成为补偿款的基数无疑。但由当事人共同租赁使用的公房的补偿则不然,一方取得公房租赁使用权后,不仅不能必然获得所有权,而且还需支付租金。因此,对另一方的补偿只能是对丧失居住使用权的补偿。商品的使用价值虽无定数,但可通过商品交换以货币形式衡量,故而公房的使用价值亦可通过公房商品化后的市场价格衡量。当住户根据国家的优惠政策以一定的价格获得公房所有权后,房屋即可成为上市交易的商品,具有了市场价格。该商品的市场价格实际包含了原先公房居住使用时的使用价值和购买售后公房产权资金。而国家对如何购买售后公房产权的资金计算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逐年更新,其与公房市场价格之差,可作为公房使用权价值确定的依据,从而得出一个合理的补偿金额。至于住户以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房,当年当地政府所公布的公房标准价即为分割公房使用权的经济补偿依据,当事人日后取得公房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诉讼。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婚姻案件的特殊性,法律倡导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公房的市场价格除专业部分评估外,应本着节约、简便的原则,引导当事人协商确定。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公房价值达成一致属于对事实的承认,应免除举证责任。但婚姻案件情况特殊,当事人感情波动大,意思表示的受制范围复杂,具有不确定性,极有可能作出与客观事实相去甚远的表述。当公房协商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受补偿一方将蒙受重大损失,不仅显失公平,且有悖于社会正义。从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法院应当最大化的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对公房价值的协商,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当事人对房屋价值合意的目的及法律后果。诉讼中赋予当事人对承认的撤回权,是基于对客观事实的尊重和追求,而对诉讼外所承认的事实的反悔,则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当然的允许提出撤销请求。如符合重大误解或有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前提下,则撤销当事人先前对房屋价值这一事实的承认,依法启动评估程序,并将评估结论作为新的证据重新确认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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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解决因协议离婚所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如何解决因协议离婚所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

    内容:协议离婚引发财产分割纠纷小赵和丈夫小李协议离婚后复婚几个月后又要离婚财产分割遇到了麻烦。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的审判员提醒读者协议离婚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为避免引发纠纷最好在法院离婚并分割财产。至于房屋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已经确定了归属房屋虽未过户却是小赵第一次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此事属于两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法院判决小赵与小李离婚孩子由小赵抚养小李每月支付220元抚养费驳回小赵的其他诉讼请求。那么如何解决因协议离婚所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122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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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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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所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怎么解决呢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协议离婚所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怎么解决呢

    内容:小赵和丈夫小李协议离婚后复婚几个月后又要离婚财产分割遇到了麻烦。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的审判员提醒读者协议离婚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为避免引发纠纷最好在法院离婚并分割财产。法庭上小李称同意与小赵离婚孩子由小赵抚养自己愿意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至于房屋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已经确定了归属房屋虽未过户却是小赵第一次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此事属于两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那么协议离婚所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怎么解决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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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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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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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纠纷解决方式有自行协商、起诉两种。即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协商一致的,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时应重视哪些错误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离婚时应重视哪些错误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父的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任令恢复原姓氏。这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已有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利。新婚姻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应将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一并写入判决。夫妻离婚后,未就探望子女问题达成协议,而就探望子女问题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那么离婚时应重视哪些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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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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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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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财产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应先由夫妻双方协议解决;如果协议不成的,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才能分割。而个人财产一般不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赡养纠纷处理应重视的几个错误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赡养纠纷处理应重视的几个错误

    内容:在笔者审理的张某诉子女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张某年老体衰,几年前已完全丧失认知能力和自理能力,其四子一女均不愿将张某接回自己家中赡养,故送往老年公寓,后因老年公寓提高了护理费用,其长子以自己分家时有约定不愿再赡养张某。后张某通过法律援助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平均承担其在养老公寓的费用。法院了解案情后到老年公寓调查,经查张某的护理费用已有两月未交,老年公寓表示如再不缴纳就将张某送回家中。故此,笔者在开庭后迅速判决,现在判决已经生效,张某的子女按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那么赡养纠纷处理应重视的几个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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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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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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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处理公房的方式如下:(一)一方在婚前取得公房所有权的,离婚对所有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二)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公房所有权的,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三)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关于离婚纠纷诉讼解决夫妇共有债务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关于离婚纠纷诉讼解决夫妇共有债务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关于离婚纠纷诉讼解决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3132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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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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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决彩礼纠纷要重视什么错误?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解决彩礼纠纷要重视什么错误?

    内容: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法官们多认为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一旦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被解除,赠与彩礼的缘由消除,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二是彩礼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那么解决彩礼纠纷要重视什么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3024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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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 解决彩礼纠纷要重视的错误有什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解决彩礼纠纷要重视的错误有什么?

    内容:把彩礼限定于基于婚约和当地风俗习惯而给付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范围之内,并明确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可考虑按照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彩礼的用途等因素确定诉讼主体;多方查明事实。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那么解决彩礼纠纷要重视的错误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3074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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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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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撤诉离婚纠纷案件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申请,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了,就算判决书还没有生效的,也不能申请撤诉了,判决之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上海:恋爱至离婚期间买房等纠纷错误的解决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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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上海:恋爱至离婚期间买房等纠纷错误的解决

    内容:该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在处理结果上,若确系父母赠与出资购房,离婚纠纷中分割房屋时可考虑一方父母出资事实,在份额上可适当多分;若认定为借贷关系,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房屋份额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均等享有产权份额。那么上海:恋爱至离婚期间买房等纠纷错误的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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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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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纠纷被告在服刑的解决方式:一般不可以协议离婚。但可以诉讼离婚。且如果是诉讼离婚的,直接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离婚诉讼中案外人实现债权的几个实务错误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诉讼中案外人实现债权的几个实务错误

    内容:因为,判决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按判决的内容履行其义务。王某与李某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离婚诉讼的双方,张某是案外人。问题2、本离婚案件中虽然判决其债务50000元由李某一人偿还,但这只是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债务内部的承担方式的分配,对外并不产生效力。的规定,张某起诉王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其债务,法院应予支持。问题3、在离婚案件中,不宜将张某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这个角度来看,张某主张债权符合第三人的特征,而离婚案件主要是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是附属于婚姻关系。那么离婚诉讼中案外人实现债权的几个实务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3064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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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纠纷中解决公房纠纷应予重视的几个错误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离婚纠纷中解决公房纠纷应予重视的几个错误

    内容: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即下发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对于部分产权房,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离婚案件中公房归属权争议法院不得拒绝审判。因此,对已取得所有权的公房,其市场价格应成为补偿款的基数无疑。那么离婚纠纷中解决公房纠纷应予重视的几个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3143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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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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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离婚孩子抚养权纠纷与结婚登记的抚养权纠纷处理方式相同。若是有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若是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协商,协商不了的,应当起诉,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

    内容:于大海此处离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主要指离婚后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或约定共同债务拒不承担责任或采取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方式间接逃避债务承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只对离婚时发生侵害财产和伪造债务的违法行为处理进行了规定,但对离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侵犯配偶一方利益的行为如何处理未有规定。有的认为债务人配偶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认为此时连带责任应有所限制即债务人配偶仅应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情形未有明确规定,故笔者在此作一探讨。那么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2434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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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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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首先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合意之后应当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解决有关彩礼纠纷时应重视什么错误?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解决有关彩礼纠纷时应重视什么错误?

    内容:在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应予以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那么解决有关彩礼纠纷时应重视什么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3054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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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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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产生纠纷的,将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人民法院在对抚养权作出判决时,会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充分考量,作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如果子女你按满八周岁,还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离婚房产纠纷解决方式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离婚房产纠纷解决方式

    内容:在离婚房产纠纷中,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和方式,首先,协商分割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来明确房产的归属问题,在处理离婚房产纠纷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即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还是由一方独自所有,通过合理的协商、诉讼解决或调解等方式,夫妻双方可以解决房产纠纷问题,并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根据该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应当根据夫妻双方共同劳动的情况、生活所需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进行判断和划分。

    杨一凡律师
    2023.06.1936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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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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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决彩礼纠纷应重视的错误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解决彩礼纠纷应重视的错误

    内容: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那么解决彩礼纠纷应重视的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2140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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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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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收集视听证据要重视哪几个错误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离婚时收集视听证据要重视哪几个错误

    内容: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试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离婚时收集视听证据要重视哪几个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3179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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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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