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理离婚案件
导读:
离婚过错赔偿成立的要件从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来看在我国离婚案件审理中离婚过错赔偿需要具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要件。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的行为具体包括4种侵权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请求赔偿时要求第三者等配偶以外的人共同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如何审理离婚案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过错赔偿成立的要件从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来看在我国离婚案件审理中离婚过错赔偿需要具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要件。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的行为具体包括4种侵权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请求赔偿时要求第三者等配偶以外的人共同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关于如何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过错赔偿成立的要件
从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来看在我国离婚案件审理中离婚过错赔偿需要具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要件。
实体方面
第一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的行为具体包括4种侵权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的行为。
第二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第四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民法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而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其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程序方面
第一请求权人必须是受到侵害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可能也受到损害如男方以欺骗方式与第三方同居而他们的损失要另案解决。
第二被请求权人必须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请求赔偿时要求第三者等配偶以外的人共同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应该在的同时或者在离婚诉讼后1年内。
第四离婚过错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在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另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而在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也不予受理。
我国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缺乏操作性
我国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3方面的问题其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对何谓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没有加以明确。其二在离婚案件中配偶一方能够举证证明配偶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已属不易要按照法律规定有效举证证明其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明显不具操作性往往由此导致受害的配偶一方不能得到赔偿。其三实践中还存在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行为即同性恋行为这也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因素却没有被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涵盖导致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于法无据。
笔者认为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道德来看我国法律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对婚外性行为持否定态度且在实践中婚外性行为往往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也显而易见。而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只是针对“包二奶”的社会现实予以规范要求婚外性行为必须持续稳定达到同居程度法律方可规制才能赋予无过错方的离婚过错赔偿请求权。这不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国婚姻道德。笔者建议可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改为“婚外性行为”以此作为离婚过错赔偿的情形之一。这样既可以将各种导致婚姻破裂的婚外行为概括其中且更加方便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进行举证也更加合乎婚姻法立法精神和我国婚姻家庭道德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