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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理离婚案件

陈明月律师2022.01.31108人阅读
导读:

离婚过错赔偿成立的要件从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来看在我国离婚案件审理中离婚过错赔偿需要具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要件。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的行为具体包括4种侵权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请求赔偿时要求第三者等配偶以外的人共同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如何审理离婚案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过错赔偿成立的要件从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来看在我国离婚案件审理中离婚过错赔偿需要具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要件。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的行为具体包括4种侵权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请求赔偿时要求第三者等配偶以外的人共同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关于如何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过错赔偿成立的要件

从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来看在我国离婚案件审理中离婚过错赔偿需要具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要件。

实体方面

第一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的行为具体包括4种侵权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的行为。

第二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第四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民法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而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其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程序方面

第一请求权人必须是受到侵害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可能也受到损害如男方以欺骗方式与第三方同居而他们的损失要另案解决。

第二被请求权人必须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请求赔偿时要求第三者等配偶以外的人共同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应该在的同时或者在离婚诉讼后1年内。

第四离婚过错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在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另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而在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也不予受理。

我国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缺乏操作性

我国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3方面的问题其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对何谓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没有加以明确。其二在离婚案件中配偶一方能够举证证明配偶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已属不易要按照法律规定有效举证证明其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明显不具操作性往往由此导致受害的配偶一方不能得到赔偿。其三实践中还存在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行为即同性恋行为这也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因素却没有被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涵盖导致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于法无据。

笔者认为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道德来看我国法律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对婚外性行为持否定态度且在实践中婚外性行为往往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也显而易见。而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只是针对“包二奶”的社会现实予以规范要求婚外性行为必须持续稳定达到同居程度法律方可规制才能赋予无过错方的离婚过错赔偿请求权。这不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国婚姻道德。笔者建议可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改为“婚外性行为”以此作为离婚过错赔偿的情形之一。这样既可以将各种导致婚姻破裂的婚外行为概括其中且更加方便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进行举证也更加合乎婚姻法立法精神和我国婚姻家庭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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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内容: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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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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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哪些时间限制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哪些时间限制

    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中应注意的期限包括: 一般审理中的期限问题:法院在收到原告起诉书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副本送达被告后,被告的答辩期限为15天;如果被告答辩的,法院应在收到答辩书5日内将答辩状发送原告;法院应在开庭3日前通知所有应诉人员;法院一审判决送达后双方的上诉期限为收到判决书后的15日内。二审期限参照一审的规定。那么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哪些时间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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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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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法院审理离婚诉讼要多长时间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法院审理离婚诉讼要多长时间

    内容: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因此,对于案情简单明了、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一般都可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节约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诉讼成本,当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那么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法院审理离婚诉讼要多长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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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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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内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那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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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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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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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

    内容:根据研究讨论的情况,现对审理离婚案件中一些法律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有过错一方坚持离婚的,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处理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要对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离婚后应当根据男女双方经济状况确定各方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事前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那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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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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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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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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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内容: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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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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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类案件的处理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文义理解,该条款字面表述明确,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致害人单方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应适用该条规定,加重处罚。二、行政处罚案件中,审查对致害人的处罚是否合法,应全面考虑以下相关因素:1.双方的责任对比,例如存在互殴时,要充分考虑哪方先动手,哪方对引发纠纷负有更大责任等因素。2.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其过错程度如何。3.致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如致害人是否属于单方、主动殴打,有没有正当防卫的因素等。4.双方伤情轻重,如致害人是否也受伤,双方受伤程度对比。5.如果出现互殴情况,要充分考虑对双方当事人的处罚幅度,处罚幅度与过错、情节、伤情等相适应。6.互殴双方均超过60岁的,不应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加重处罚,此种情况下,对双方均加重处罚不符合该法条的立法本意。三、在审理治安处罚案件时,应注意尊重处罚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行政处罚明显畸轻或畸重时人民法院才予以撤销或变更,如果只是一般的合理性问题,应维护行政处罚行为的效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样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样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给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样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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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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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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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尽管该案在性质上属于再审案件,但是审理程序却是参照第一审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只要没有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二、在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时,你院要同时裁定撤销已作出的生效判决,因为你院以再审决定的形式启动再审时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如果仅仅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而不撤销该生效判决就会造成原裁判继续有效,这和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相互矛盾。三、你院的第二种意见主要也是考虑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纠正“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你院在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同时,裁定撤销原生效裁判,这也是依法纠错的具体表现。
  • 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法院如何审理判决?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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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法院如何审理判决?

    内容: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那么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法院如何审理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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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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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若干意见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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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若干意见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那么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若干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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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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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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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离婚案件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内容: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那么离婚案件审理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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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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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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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其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和公民的正常婚姻家庭关系。从犯罪形态来看,重婚罪属于继续犯,即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处于持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的实质是仅构成一罪,继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只是量刑的情节。重婚罪是继续犯的特性决定了只要原婚姻关系未解除,则行为人的重婚行为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所以离婚只是导致这种持续状态的结束,罪与非罪的定性与此行为无关,受害人的身份不会改变。所以即使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对于犯罪的追诉、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影响。所以本案不需要主动移送公安机关,也不用中止审理。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6项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如何审理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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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如何审理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类纠纷呈现过错事实隐密性、矛盾冲突激烈性、定性裁量复杂性等特点,如何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应依法审查案件是否满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要件;其次,要甄别当事人主张的情形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再次,要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构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其主张;最后,若当事人的请求可予支持,还需结合离婚事由审慎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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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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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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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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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省建设厅对甲公司作出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基于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转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乙并且引发了事故这一事实,符合《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6条规定法院合并审理情况。如果甲公司不服该两个处罚决定,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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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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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

    内容: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随着经社会济的发展,人们在婚姻家庭的观念上也不断变化,离婚作为一种家庭解散的形式,已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现象。笔者本人通过对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努力探求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些特点、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参考意见和建议。从受理案件数及所占比例来看,离婚案件均保持在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比例。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受理数量在民事案件中占半壁江山,必须要引起各级审判人员的重视。那么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125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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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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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审理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审理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

    内容: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那么审理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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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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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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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那么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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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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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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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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