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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问题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2022.01.31439人阅读
导读: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确定即可。现简要说明不同情况下当事人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正常情况下的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那么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确定即可。现简要说明不同情况下当事人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正常情况下的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关于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问题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确定即可。但在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也有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规定。现简要说明不同情况下当事人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的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形是指下面的情况

(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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