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管辖法院

导读:
如果夫妻双方都在住所地,原告起诉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就被”原则。关于一方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夫妻双方都在住所地,原告起诉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就被”原则。关于一方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方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管辖法院
如果夫妻双方都在住所地,原告起诉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就被”原则。但是,现实中,由于人员的大范围活动,经常有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外出打工、经商、学习、进修等,且时间超过一年以上,那么,就不能一概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起诉了。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出。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没有经常住所地的,向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提出。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人提起的诉讼;
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