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构成条件是什么
导读: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是指因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均是法定的。四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因此除该条规定的情形外均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那么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构成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是指因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均是法定的。四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因此除该条规定的情形外均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关于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构成条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是指因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而这里所指的无过错应当是相对与离婚损害赔偿而言不能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否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权利主体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但笔者认为其他家庭成员基于遗弃虐待等原因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是不以婚姻或家庭关系为基础的是独立于身份关系的。因此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其他家庭财产是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均是法定的。
2救济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功能通过赔偿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填补受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
3惩罚性。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而通过责令婚姻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受到惩罚。
四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利益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的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必须指出的是该条采用了列举式规定并没有做出兜底条款。因此除该条规定的情形外均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如赌博嫖娼等行为或虽实施了前述的违法行为而尚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违法行为。
2损害结果。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被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减少。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主要可以表现为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
3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间存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4行为人主观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或第三者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