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涉及哪些问题
导读: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案件的特点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及离婚后的住房安置等问题往往是当事人激烈争执的焦点。2双方离婚后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归母亲抚养。7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一方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协议另一方就给付抚养费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6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已取得财产权利但尚未实际取得财产的离婚时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则上应对离婚后当事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处理。那么离婚案件涉及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案件的特点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及离婚后的住房安置等问题往往是当事人激烈争执的焦点。2双方离婚后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归母亲抚养。7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一方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协议另一方就给付抚养费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6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已取得财产权利但尚未实际取得财产的离婚时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则上应对离婚后当事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处理。关于离婚案件涉及哪些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案件的特点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及离婚后的住房安置等问题往往是当事人激烈争执的焦点。为了正确的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婚姻案件的质量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婚姻案件时参考。
一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1人民法院对于准备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案件在确定未成年子女归谁抚养时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同时应根据父母双方所具备的抚养条件父母的思想品德等因素综合考虑。
对于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指能自主清楚地表示本人意见)一般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并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2双方离婚后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归母亲抚养。根据我市情况哺乳期可掌握为一年。
3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如母亲不愿抚养或不具备抚养条件而父亲一方愿意抚养又具备抚养条件的可以调解或判决子女归父亲抚养。
4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学习需要父母的收入情况和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根据我市人均生活水平状况父母离婚后一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掌握为每月一般不低于70元对于父母收入偏低按上述标准给付确有困难的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在确定父母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的抚养费数额也可以高于直接抚养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
5抚养费应给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应按月给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一次性给付对给付数额亦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6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期限方式等均应在法律文书中表示清楚。离婚一方以应分得的财产折抵抚养费的亦应在法律文书中表示清楚。
7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一方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协议另一方就给付抚养费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般可掌握为结婚已满10年)且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修缮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购置的虽为个人专用但价值较大的首饰图书资料汽车摩托车或一方为进行个体经营而购置的其他生产资料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如夫妻共同生活已满5年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积蓄购置的物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各自以婚后收入购置的物品或合资购置的物品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不能证明争执的物品是否以个人婚前积蓄购置时应推定物品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一方或双方以他人名义购置的物品或存款的如能证明该财产确属夫妻双方或一方出资购置或储蓄而又无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已取得财产权利但尚未实际取得财产的离婚时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
7在具体判决财产的归属时应考虑物品的使用价值对当事人学习工作必需的学习资料业务书籍工具等应按照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合理分割。
8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财产与其他人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由夫妻与其他共有人协商确定各自应得的财产数额然后根据协商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对能够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关于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1处理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以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和有利于社会稳定为原则并注意适当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及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则上应对离婚后当事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处理。如果当事人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或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都有住处可安置且不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对住房问题作出处理。
2当事人承租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如果租赁关系是一方婚前与房管部门建立的双方结婚时间不满5年离婚时承租一方有优先使用权双方结婚时间已满5年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的不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是夫还是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4当事人承租单位所有的公房离婚时房管产权人单位职工一方有优先使用权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的有平等使用权。
5当事人借用一方父母单位分配给其父母使用的公房的离婚时有使用权人的子女一方有优先使用权。
6当事人使用的是一方父母所有的私房离婚时产权人子女一方有优先使用权。
7一方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长期在外不归已满一年的离婚时应视其有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