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离婚案件债务应注意哪些问题

导读:
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夫妻离婚时仅涉及到该二人与案件债权人无关债权人一般不可能在处理他们婚姻纠纷时向他们主张债权因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一方债务无法区分及确定二是处理离婚案件时已将共同财产作了分割或归男方所有或归女方所有尤其是有的财产已转移或被变卖故共同债务再以共同财产偿还在实践中也无法执行。那么涉及离婚案件债务应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夫妻离婚时仅涉及到该二人与案件债权人无关债权人一般不可能在处理他们婚姻纠纷时向他们主张债权因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一方债务无法区分及确定二是处理离婚案件时已将共同财产作了分割或归男方所有或归女方所有尤其是有的财产已转移或被变卖故共同债务再以共同财产偿还在实践中也无法执行。关于涉及离婚案件债务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借或所负的债务待双方离婚后该债务应由谁来偿还目前做法不一。例如甲与乙原是夫妻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丙借款3万元未归还现甲乙己离婚该3万元借款应由谁来归还呢?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上述规定因比较原则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难以操作。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夫妻离婚时仅涉及到该二人与案件债权人无关债权人一般不可能在处理他们婚姻纠纷时向他们主张债权因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一方债务无法区分及确定二是处理离婚案件时已将共同财产作了分割或归男方所有或归女方所有尤其是有的财产已转移或被变卖故共同债务再以共同财产偿还在实践中也无法执行。三是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一般对离婚当事人以其共同财产来抵偿债务持否定态度即债权人一般均要债务人还“钱”而不需要债务人的“物气为便于操作及便于执行对此类案件一般判由双方或一方予以偿还。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共同偿还原则即将原夫妻现方均作为共同被告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即原告人)的债务或由一方偿还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不管是一方还是双方经手都属于家庭共同债务理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共同偿还
第二种观点是约定偿还原则即按照夫妻离婚时的约定或法院的调解判决意见如该债务明确由男方或女方承担的则列其为被告判决由其承担偿还责任与另一方元关
第三种观点是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原则即对该笔债务应按照实事求是和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原则来处理不能一刀切应按照离婚的方式借款(债务)的用途及对债务偿还的具体约定等来确定该由一方来偿还还是由双方来偿还。
我比较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其理由主要以下几点1债务的性质不间其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婚姻案件中的债务性质主要有三种即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其表现形式有夫妻共同所经手的债务或一方经手所借但确是用于家庭开支的债务二是个人债务其表现形式为一方借债是为了用于个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虽知道但予以反对的如借债用于个人赠与或吸毒赌博个人挥霍等等三是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借款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三种债务因性质不同的实体处理时是由谁偿还是不一样的2离婚的形式不一样与由谁偿还债务有直接的关系。目前我国离婚主要由二种形式一是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办理)二是诉讼离婚包括法院调解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是由双方自愿协商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具体处理起主导作用而法院判决离婚则带有法律强制性对债务的判决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3离婚的目的有时也是不也同的。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的夫妻离婚是因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难以为继但也有其他原因如为了解决子女户口问题一方分房子问题等等甚至个别案件的离婚当事人是因为债务较多而出于逃债的目的其离婚的行为是出于规避法律。
二对离婚后债务承担的具体处理办法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他人所负的债务(包括结欠他人的其他款项)在夫妻双方已离婚的情况下该由谁来偿还呢?如该债权人(即他人)以借贷或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列谁为被告呢?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二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二)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4)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3法院对离婚案件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判决处理的应以判决意见来确定共同债务由谁来偿还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来承担债务。审理中可只列该债务偿还人为被告判令其承担偿还责任。其原配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因为(1)法院的判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依法作出的裁判带有法律强制性它不以离婚案件当事人及债权人的意志为转移对他们都具有法律约束力(2)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判决处理不同于调解它是在对全案的各个方面包括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进行全面审查且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凿的基础上作出的公正客观全面的判决。般来说判决的离婚案件双方所分得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比较公开均等合理各自应承担的债务金额也相差不多因此一般不可能出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情况。(3)若应承担的一方无能力承担债务则可责令该债务人以离婚中分得的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
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因双方当事人未举证致使法院在对该离婚案作调解或判决结案时遗漏若干共同债务的当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一般应以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为对债权人来说原夫妻二人都有义务偿还共同债务既然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该债务遗漏(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未举证)那么其二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仍旧都有义务偿还共同债务。
三涉及离婚案件债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原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直接以原夫妻共同财产来抵偿共同债务的情况较少婚姻关系解除后所欠债务如何偿还也很不一致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审理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债权债务时不能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应主动依职权将有关债务调查清楚不将有关债务遗漏这对处理该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的债务问题比较有利和方便。
2当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涉及到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到该离婚案件结案后债务的承担和手续上的方便应尽量做到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哪一方经手的或出具借条或欠条的原则上判令其偿还。同时偿还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财产中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体现“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一基本原则。
3判令共同债务承担时应尽量对债务作罗列式处理即具体规定由男方承担哪些债务由女方承担哪些债务不宜简单地规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取和偿付”等。
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将离婚双方或一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即将起诉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查封或扣押离婚当事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果债权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将该财产抵偿给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