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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黄东洁律师2022.01.31881人阅读
导读:

离婚是对家庭最大的伤害。不过今天不是要和大家探讨为什么这么多人离婚而是想告诉大家离婚时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特别是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来讲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有这5个方面一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这种过错必须是故意。二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这种“家庭冷暴力”目前还没有法律上的支持。那么离婚时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是对家庭最大的伤害。不过今天不是要和大家探讨为什么这么多人离婚而是想告诉大家离婚时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特别是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来讲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有这5个方面一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这种过错必须是故意。二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这种“家庭冷暴力”目前还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关于离婚时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是对家庭最大的伤害。不过今天不是要和大家探讨为什么这么多人离婚而是想告诉大家离婚时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特别是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又有所区别其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是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一般来讲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有这5个方面

一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

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这种过错必须是故意。

我们知道法律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4种情形来看有过错方所持的心里状态都是故意的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原因并不存在过失的情况。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配偶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例如双方都出轨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是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另一方也有出轨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要求对方给予离婚过错赔偿或是过错较小的一方要求过错较大的一方给予赔偿一般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为任何一方的行为都是对婚姻的损害都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如果因过错较小就可以“过错相抵”从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那就是“五十步笑百步”。

二违法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出轨”。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12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这里包括事实婚姻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两种情形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

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

婚姻法第46条第3项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第4项规定的虐待都构成损害行为。所谓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这里还要说一点婚姻法解释(一)所指的家庭暴力是积极暴力还有一种暴力是“消极暴力”也就是“家庭冷暴力”主要有态度冷漠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这种“家庭冷暴力”目前还没有法律上的支持。

(三)遗弃

婚姻法第46条第4项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何为遗弃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不履行有认为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

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指的是有过错一方的行为致使配偶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损害结果即包括物质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

四配偶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到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

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我们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和”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如果是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精神损害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五导致离婚的发生

就算具备了以上的条件如果没有导致离婚发生还是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这可以说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

根据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3款还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发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还要求该情形导致了离婚的发生。

除此之外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婚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就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见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

以上五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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