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析产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导读:
在离婚析产时,应当根据这些原则,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析产时,应当根据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使双方的生活都能得到保障,在离婚析产时,应当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不得歧视妇女,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析产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离婚析产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法律行为,在离婚析产时,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给予女方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离婚析产指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分割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始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能用于分割。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对于离婚房产,需要办理析产登记。夫妻离婚析产并不需要办理多少手续,只需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
离婚析产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离婚析产的首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析产时,应当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不得歧视妇女,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是离婚析产的重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离婚析产时,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给予女方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是离婚析产的重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在离婚析产时,应当根据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使双方的生活都能得到保障。
离婚析产要注意什么事项?
1、注意缴纳税费办理离婚析产时需要缴纳印花税以及登记费。印花税为网签价的万分之五,登记费住宅为80元/套;非住宅为550元/套。
2、注意过户手续双方就房屋财产达成协议后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析产即可,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手续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办理。
3、注意办理材料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除此之外,协议离婚的还需要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若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则还需要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综上所述,夫妻离婚分割的财产,房产是最重要的也是价值较高的,如果双方协商由一方拿到产权,其给对方现金补偿的,应当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之后拿到补偿一方认为房价被低估,和实际价格有差异,可以向对方要求补偿差价部分,协商不行的去法院起诉。
离婚析产遵循哪些原则
离婚析产遵循的原则如下:
1、均等原则,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2、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由于父母离异后给未成年人今后的生活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为了能使子女将来的一个较好的环境里成长,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子女的学习和生活需要,给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原则。4、经济帮助原则,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5、损害赔偿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析产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对于离婚房产,需要办理析产登记。夫妻离婚析产并不需要办理多少手续,只需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
离婚析产的具体步骤是: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 (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3、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免征契税申请;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5、取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离婚析产流程
离婚析产的流程如下:1、由当事人携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等证明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2、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转户;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5、领取析产证件。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
离婚析产最新法规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对2017离婚析产新规定有以下规定: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