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力
导读:
分歧对诉讼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与刘某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对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情况是余某与刘某未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缺乏前提基础而不再具有约束力。余某与刘某在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地让步。那么诉讼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分歧对诉讼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与刘某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对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情况是余某与刘某未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缺乏前提基础而不再具有约束力。余某与刘某在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地让步。关于诉讼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7年10月余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随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0年6月11日余某和刘某在奉新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感情一般。婚后自长子出生后双方便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甚至打架。2009年余某欲与刘某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签订了协议但在亲友的劝说下余某放弃了离婚的念头。此后余某和刘某的夫妻感情并无好转特别是2010年上半年双方争吵更加激烈。2010年7月余某诉至法院刘某要求与刘某离婚。
分歧
对诉讼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与刘某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对于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情况是余某与刘某未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缺乏前提基础而不再具有约束力。
评析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由于离婚协议既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又涉及有关财产分割子女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费承担探视权等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余某与刘某在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地让步。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双方在离婚之后财产的处理那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之前该协议将不能生效对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自然而然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该协议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将之作为财产处理的参考。
人民法院不按离婚新协议而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地是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最后人民法院也可照此进行了判决。这种情形并不表明协议对于离婚的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恰恰能说明一般情况下诉讼离婚处理夫妻财产时应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