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

导读:
另一种意见认为简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恶意伪造债务。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法律文书作为证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另一种意见认为简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恶意伪造债务。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法律文书作为证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
在诉讼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则主张该债务系伪造或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此类债务的性质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除外。因此排除这两种除外情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债务纠纷生效法律文书直接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简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恶意伪造债务。故举债一方应当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只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针对债权人提起的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被告的债务诉讼而在离婚诉讼中确定债务性质应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来分析考虑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双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与离婚诉讼的特点一脉相承即解决婚姻内部权利义务的分担问题。从举证能力方面来看离婚诉讼当事人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收入支出情况一般应当是知悉的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举证能力上是同等的。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法律文书作为证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