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有哪些

导读:
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法律文书作为证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法律文书作为证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有哪些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双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与离婚诉讼的特点一脉相承即解决婚姻内部权利义务的分担问题从举证能力方面来看离婚诉讼当事人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人支出情况一般应当是知悉的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举证能力上势均力敌。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法律文书作为证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