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离婚请求有哪些
导读:
但女方提出离婚诉讼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的情形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三)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那么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离婚请求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女方提出离婚诉讼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的情形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三)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关于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离婚请求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离婚请求有哪些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有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指女方从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
3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
但女方提出离婚诉讼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的情形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如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这类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三)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